曾庆鸿律师亲办案例
贩卖毒品7次拘留34天 辩护成功“无罪”释放
来源:曾庆鸿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01
浏览量:583

贩卖毒品7次拘留34辩护成功“无罪”释放

【案情简介】

20182月期间,滴滴车司JI余某峰受他人委托,从A县运输“样品”到万安县7次。经查,“样品”系冰毒,每次重量100余克。

201853日,吉安市万安县公安局以余峰涉嫌贩卖毒品罪决定刑事拘留。

【辩护意见】

曾庆鸿律师两次会见当事人,反复研究案情后认为:以余的知识水平、生活阅历、认知能力,结合接货过程、行车路线、包裹放置、交接方式、事后行为等,不足以推定其主观明知“样品”就是毒品。为预防避免冤假错案和国家赔偿,防止“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恳请贵院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案件结果】

201867日,万安县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次日,余峰被变更为取保候审措施,“无罪”释放与家人团聚。一年后,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

【办案心得】

一、有效会见是律师在侦查阶段辩护的主要工作。

在首次会见当事人的过程中,经过长达三小时的交流,我们对案件事实有较为全面的了解。回办公室后,查找相关资料,召开研讨会,起草辩护意见。在拘留第25天左右时,律师再次会见当事人,一是查缺补漏,深挖细节,二是了解侦查新进展。不断完善辩护词,往返数次,最终定稿。

二、抢占先机,第一时间与办案人员交流辩护意见。

人都有先入为主的思维习惯,尤其在有罪推定的司法氛围下,检察院本然地相信警官,法官相信检察官。因此,律师办案过程中,尽可能趁早与办案人员沟通辩护意见,以取得更好效果。本案中,我在当事人羁押27天的时候向检察院提交辩护意见,抢先侦查机关的批捕申请,这样就可以“先入为主”影响检察官。

三、把防范冤假错案的理念贯彻到无罪辩护体系中。

侦查监督既负责逮捕的把关,又负责立案和侦查违法的纠错,肩负着制约侦查权、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职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深刻总结冤错案件教训,先后颁布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调查核实侦查违法行为等指导意见,突出强调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既审查有罪和罪重证据,又审查无罪和罪轻证据。加大对违法取证行为的调查核实力度,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嫌疑的,不作为逮捕依据。作为辩护人,我们的责任是有理有据论述无罪辩护理由,时刻提醒检察官自觉贯彻坚决防范冤假错案的办案理念。

注:本文涉及的人物均为化名,文章仅系本人的办案总结或者学术探讨,其观点不对任何人、任何单位批评或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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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曾庆鸿
  • 执业律所:
    江西赣中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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