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涟检诉刑不诉〔2018〕3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 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汉族,高中文化,涟水县***职工,住涟水县**镇**小区**号。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9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德权,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3日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将案件退回涟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5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于2018年4月4日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涟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月6日20时许,周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苏H*****小型轿车,从涟城镇**的**酒楼出发,沿着金城路向北行驶至**大转盘十字路口驶入**大道,在车站门前的路段撞到路中间的护栏后停下,被民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5.8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涟水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