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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李某诉徐州某公司产品质量纠纷案
来源:黄运媚律师
发布时间:2018-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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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李某购买徐州某公司汽车起重机一台,后认为存在质量问题,经反复维修后仍无法使用,遂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货、返还购车款、赔偿损失。

黄运媚律师接受徐州某公司的委托后,立即着手阅卷调查,庭审中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抗辩:

1.起重机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交付的产品属于合格产品,接车时已签字确认。

2. 车辆若存在故障,则系严重超载等不当操作导致的。

3.要求原告出具:

(1)其已经上牌的登记材料。

2)其应对涉案车辆建立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3)涉案车辆驾驶员等具有国家依法承认的特种设备操作资格的证明。

4. 原告应举证证明其存在经济损失,且该损失系本案涉案车辆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

2015年11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侯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侯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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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黄运媚
  • 执业律所:
    江苏元宁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3*********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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