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李某购买徐州某公司汽车起重机一台,后认为存在质量问题,经反复维修后仍无法使用,遂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货、返还购车款、赔偿损失。
黄运媚律师接受徐州某公司的委托后,立即着手阅卷调查,庭审中主要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抗辩:
1.起重机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交付的产品属于合格产品,接车时已签字确认。
2. 车辆若存在故障,则系严重超载等不当操作导致的。
3.要求原告出具:
(1)其已经上牌的登记材料。
(2)其应对涉案车辆建立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3)涉案车辆驾驶员等具有国家依法承认的特种设备操作资格的证明。
4. 原告应举证证明其存在经济损失,且该损失系本案涉案车辆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
2015年11月,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侯某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侯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