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新军律师亲办案例
德州专业刑辩律师—办理取保候审成功案例
来源:孙新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8-06-24
浏览量:586

2018年初嫌疑人家属经一位同行朋友介绍,给我打电话咨询涉嫌能过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嫌疑人已被刑事拘留,家属咨询如果能尽快了申请取保候审,在电话我对其作了简明厄要的解答。最重要的一点是律师在不了解案情的情况下无法做出是否条例取保候审条件,更无法判决是否可以申请成功。因此告知基最好能来律师所当面详谈,三天后嫌疑人家属乘飞机飞山东,然后高铁来到德州找到我,经过一下午的交流(当时已明确告知如不确定委托交费,应当按时间收费咨询费,我是咨询收费也稍高,家属表示同意。)家属办理委托手续,根据其具体案情确定第一步取保候审的方案,经律师努力,嫌疑人取保成功,这是当时的取保候审申请书。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取保候审嫌疑人:李X,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押于XX看守所。

申请事项:请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李X予以取保候审。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李X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2018113被贵局刑事拘留考虑到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罪名的性质以及案件情况,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对李某某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具体理由如下:

事实与理由:

一、对犯罪嫌疑李X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不影响诉讼程序正常进行。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二款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根据以上两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是逮捕羁押的一个充分条件,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此处的社会危险性不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是指嫌疑人若离开羁押场所会妨碍对案件的刑事侦查,或者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侵害。

然就本案而言:

一、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小,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1.犯罪嫌疑人是家庭主妇社会经验少,此次因法律意识淡薄一时糊涂犯了错误,所涉嫌的罪名不是暴力型犯罪,系初犯偶犯,没有违法犯罪的前科,且对自己的行为深刻认罪,真诚悔罪。故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2.嫌疑人归案后积极向公安机关如实地供述了犯罪事实,属坦白,并深刻承认自己的错误认罪、悔过自己的过错真诚悔罪。社会危害性较小;可以认定何某主观恶性小,对何某取保候审不致再发生社会危害。

3.犯罪嫌疑是否构成诈骗罪的相关证据已经被侦查机关掌控,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罪,其隐匿证据、逃避追诉已无可能;

4.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后依然处于侦查机关监管下,相关保证人会保证犯罪嫌疑人随叫随到,不会影响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三、嫌疑人犯罪情节较轻、涉案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较小。有判处缓刑的可能。

嫌疑人自述涉案金额约3000元,涉案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嫌疑人涉案金额未达到数额巨大的标准,有判处缓刑的可能。因此对嫌疑人取保候审,更符合本案实际情况。

二、嫌疑人取保候审,符合“打击犯罪与尊重、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理念。

嫌疑人有三个孩子需要其照顾此次因法律意识淡薄一时糊涂犯了错误,在此之前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自己也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痛改前非做一个有益于社会的人,刑事司法的原则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其取保候审,可以给他一次机会,让刚成年的嫌疑人感到公安机关的宽宏仁爱之心,以利于其在以后漫长的人生岁月中形成具有爱心付出精神的人,

故根据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要求,为李X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犯罪嫌疑人家属愿意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保证人保证做到随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嫌疑人的情况,并且保证做到:遵守法律,随传随到,不干扰证人作证,不毁灭伪造证据,请贵予以审查批准。

此 致

德州XX公安局

申请人:xxxx

201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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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新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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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德州弘正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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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71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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