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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新乡市国宇挂车车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来源:程予民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14
浏览量:1505
河南省新乡市凤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凤民初字第422号
原告新乡市国宇挂车车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富国,总经理。
住所地新乡市凤泉区大块镇陈堡村。
委托代理人张凯新,河南天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范斌,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王潞,男,1989年3月2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程予民,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新乡市国宇挂车车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宇公司)诉被告王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凯新、范斌、被告王潞及其委托代理人程予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008年2月,被告到原告处从事临时工作,工作中被告无视公司制度,经常无故旷工。2009年8月,被告因连续旷工多日,原告按公司规章制度对其按“自动离职处理”,并履行了相关手续。至此,原、被告之间已不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称其受原告指派从事焊接工作时被砸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009年9月17日,被告的脚部损伤完全是其个人行为,与原告无任何关系。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未曾指派被告从事任何工作,被告称其在工作中被砸伤,无任何事实和证据支持;3、新凤劳仲案字(2010)第7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2009年9月17日损伤是受原告指派,因工作关系受到损害。裁决书在无任何证据支持下断然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劳动者应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本案中,被告提交的照片等均不能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更不能证明其所伤是受原告指派,在工作中受伤。综上,请求撤销新乡市凤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新凤劳仲案字(2010)第7号仲裁裁决书,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告未提交答辩状,庭审时口头辩称: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2009年9月17日8时45分,被告在原告工厂内从事焊接工作时被正在焊接的汽车大梁砸伤,造成被告左脚第一、第二、第三趾截肢,第四趾丧失伸曲功能。事故发生后,原告把被告送往市二院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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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程予民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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