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案情简介:杨某与刘某系邻居和朋友关系。2013年11月21日刘某以做工程资金困难为由向杨某借款人民币200000元,杨某于同日通过中国银行南昌县向塘支行转账人民币200000元给刘某。后经杨某多次催收...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杨某与刘某系邻居和朋友关系。2013年11月21日刘某以做工程资金困难为由向杨某借款人民币200000元,杨某于同日通过中国银行南昌县向塘支行转账人民币200000元给刘某。后经杨某多次催收因刘某未归还,刘某于2015年1月12日补写1份借条给原告杨某,借条上写明“刘某今借杨某贰拾万元整(人民币),小写200000元,利息:2分。偿还期限:(由借款人刘某规定期限。)今借人:刘某。身份证号:***。2015年1月12日生效。”后经杨某多次催收刘某一直分文未归还。刘某与李某于2008年11月28日在南昌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至今仍系夫妻关系,该借款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法院申请追加李某为本案被告。
律师观点:本案的焦点是:
1.偿还期限的约定。“由借款人刘某规定期限”违背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也不应是杨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应视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
2.李某是否应承担共同偿还义务。刘某和李某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所涉债务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约定了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
故要求由刘某、李某共同偿还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