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1、案件详细情况2016年6月10日22时11分许,驾驶人邹某驾驶赣M×××××号货车沿樟吉高速公路由北往南行驶,当驶至12KM+136M处时撞上由第二被告驾驶的第一被告所有的冀B×××××/冀B××...
律师观点分析
1、案件详细情况
2016年6月10日22时11分许,驾驶人邹某驾驶赣M×××××号货车沿樟吉高速公路由北往南行驶,当驶至12KM+136M处时撞上由第二被告驾驶的第一被告所有的冀B×××××/冀B×××××号重型普通半挂车,造成邹某当场死亡、乘车人吴某某、何某某受伤,两车及所载货物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第二被告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邹某承担次要责任。据悉,冀B×××××号重型普通车在第三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2、律师点评
一、本案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被告郭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并逃逸,涉嫌交通肇事罪 ,但不免出其应当承担责任。作为雇主应当为雇员的过错承担责任。车主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需要承担责任。
二、被告郭某某虽然逃逸,但不能因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约定而免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3、建议或意见
一、作为司机道路交通安全法,也不应当逃逸,不仅仅是法律责任,更会人性的体现。
二、安全驾驶,生命第一。
三、遇到交通事故,还是要请专业人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