苟永会律师亲办案例
以具体案例看起诉对于离婚的巨大意义
来源:苟永会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12
浏览量:748

  案例1:黄女士离婚案
  原告:黄女士
  被告:余先生
  审级:一审
  案号:(2011)大邑民初字第413号
  代理人:苟永会
  委托人:黄女士
  案由:离 婚
  处理结果:调解结案
  该案于2011年5月16日诉至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原告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经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2011年6月13日双方签署调解协议,自愿离婚,并对婚生女抚养与财产分割达成协议。
该案本次起诉系第二次起诉,第三次诉讼。2010年5月31日黄女士起诉至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要求余先生离婚,大邑县人民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黄女士上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与与余先生离婚,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成民终字第3927号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2:朱女士离婚案
  原告:朱女士
  被告:黄先生
  审级:一审
  案号:(2011)金牛民初字第3720号
  代理人:苟永会
  委托人:朱女士
  案由:离 婚
  处理结果:调解结案
  该案于2011年6月24日诉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原告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经金牛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2011年7月11日双方签署调解协议,自愿离婚,并对婚生女抚养与财产分割达成协议。
  案例3:王女士离婚案
  原告:王女士
  被告:田先生
  审级:一审
  案号:(2011)锦江民初字第2306号
  代理人:苟永会
  委托人:王女士
  案由:离 婚
  处理结果:调解结案
  该案于2011年7月15日诉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原告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经锦江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2011年7月11日双方签署调解协议,自愿离婚,并对婚生子抚养与财产分割达成协议。
  案例4:唐女士离婚案
  原告:孙先生
  被告:唐女士
  审级:一审
  代理人:苟永会
  委托人:唐女士
  案由:离 婚
  处理结果:调解结案
  该案于2011年7月诉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原告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唐女士委托苟律师正欲起诉时,金牛区人民法院告知唐女士,孙先生已经起诉,通知其调解。经金牛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2011年8月3日双方签署调解协议,自愿离婚,并对婚生子抚养与财产分割达成协议。
  上述四起案例,起诉前当事双方均协商多次无果而诉至法院,除案例一经两次起诉,其余三起均在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很短的时间内双方签署离婚协议而顺利离婚。之所以能在短时间结案,法官与书记员与律师共同对当事双方以法说理、依法劝解的调解工作功不可没。苟律师整理出这三起案例,旨在强调想离婚而又无法到民政局协议离婚时,欲离婚方应尽快起诉,起诉后经人民法院与律师的共同调解,顺利离婚的可能性大大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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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苟永会
  • 执业律所:
    四川律大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510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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