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金祥律师亲办案例
办案手记:被倒塌的墙压伤的聋哑人
来源:饶金祥律师
发布时间:2018-06-14
浏览量:351
最近办结一起较为特殊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因为我的当事人是先天聋哑人士,除了家人及熟悉的亲戚朋友能够和他进行基本的手语交流之外,外人基本无法和他进行沟通,再者,他们也是在事故发生之后一年多才通过朋友介绍联系到我处,当事人及其家属保存在身边的只有一叠医院的病历材料,除此之外的证据是零,而雇佣受害者的包工头,以及房东,如今也都避而不见,几乎失联,这个案子预计处理起来会较为棘手。提供劳务而导致的人身损害案件本身会存在许多难解的问题,假设雇佣的事实被对方否认,对于受伤的情况也完全否认,而受害者一方缺乏法律意识,无法及时保存相应的证据,更怯于或者怠于向专业的法律人咨询,那么有可能到了后期案子处理起来困难重重,甚至陷入无能为力的境地。

作者:饶金祥律师   福建厦门  方与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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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春节期间,我接到之前曾代理过案件的客户一个电话,他的亲戚,叫陈大,在2016年1月30日在为同村人建房的过程中被墙体倒塌被压伤,现在包工头和房东都拒绝接听电话,包工头几乎失联,房东认为自己根本没有责任,责任都是应当让包工头承担,所以也态度极为蛮横,无法协商。


我在电话里大致和他们了解了案情,也给他们梳理了一下大致方案,不过电话里能够谈到的毕竟极为有限,所以我让他们在年初七上班之后到律所面谈,带好手里面现有的全部材料。之后他们拖延到元宵节过完才前来,前来的是当事人陈大和他父亲陈某、弟弟陈小,共三人。当事人无法自行表达,所以都是由他的父亲和弟弟来代为转述。他们告知我,因为有个亲戚在厦门做民警,春节前介绍了一家司法鉴定所去评定伤残鉴定,现在拿到了鉴定报告才过来委托处理诉讼。


我看了一下鉴定结论,鉴定报告显示当事人构成九级伤残,评定误工期365天,护理期150天,营养期180天,后续医疗费用10000元。


经过近一个小时的沟通,我大致已经明了案情,当然此时我所获得的信息也全部是一方当事人的陈述,且因为受伤的时候当事人陈大的父亲和弟弟都不在场,陈大是聋哑人,无法具体清晰描述当时的情景,他父亲陈某和弟弟陈小再转述给我,难免会有较多偏差。结合他们的陈述,以及现有的证据,我初步判断会存在如下几个难题:


1、诉讼时效问题。


当事人受伤的时间是2016年1月30日,而找到我要求委托案件已是2017年2月25日,距离受伤时间已经超过一年时间,被告一方很可能会提起诉讼时效的抗辩,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权利人将失去胜诉权利,即胜诉权利归于消灭。通过加急处理,我在收集并整理好诉讼材料后(期间因为被告身份信息耽误几日,后文会提及。),于2017年3月21日前往立案,法院在收件五日之后通知我去办理立案手续。


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确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一直颇受争议,作为被告一方,完全可能提出时效抗辩,因为这个案件中受害的事实非常明显,被告若是主张原告怠于主张赔偿,法院定然会给予考虑被告的主张是否合理,此时一审法院的审判人员对诉讼时效问题的认定将决定原告案件的命运。


我准备了许多理由以防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如医疗尚未终结,病情尚在继续治疗状态,且找了不少人身损害的案例,认可“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受害人伤残等级确定之日起计算”,我打印出这些判决书准备提交给一审法院参考,争取获得法院对我们主张的支持。


最终在庭审的时候,三个被告都没有提出诉讼时效的抗辩,则一审法院按照不主张不理会的原则,继续审查案件其他事实。


2、两个包工头和房东的身份信息。


提起民事诉讼需要提供被告的身份信息,全国各地法院对此的审查尺度不一,如果遇到苛刻一些的法院,原告若无法提供较为完整的被告身份信息,那么将很可能体会到欲哭无泪的绝望。


我们这个案件一审法院立案要求较为苛刻,在我们提供了三个被告姓名、电话和现在的住址之后,仍然不同意受理,要求我们查到被告的身份户籍信息才行。查户籍信息,需到当地派出所查询并打印出证明,派出所无缘无故不可能出具其他公民的身份户籍信息,必须要求法院的调查函(令)或者案件受理通知书才行,此时法院没有给我们立案,就不可能出具调查函(令),我们也没有按键受理通知书,派出所直接踢皮球了事,这个皮球踢的也在理,毕竟公民身份信息现在不是儿戏,怎能轻易提供?


我让当事人自己去村里打听被告的身份及户籍信息,毕竟同村人,可能会有办法,可最终无果。


我通过和当事人的弟弟陈小沟通,了解到该村有老人会,老人会在村里威望较高,于是我和陈小找到老人会的负责人陈老,告知此事,声称希望能够协商处理此事,要求老人会出面调解,老人会负责人答应协调,但是只愿意口头处理,也无法强制要求对方履行任何义务。我心想此事老人会愿意介入,已经成功一半,毕竟同村人利益纠葛多,老人会的负责人陈老曾经是村里的支书,余威尚存,现在他的两个儿子都是村里较为发达的人物,一个是县城某事业单位负责人,一个在省城办了一家规模尚可的企业,村里人都会给几分薄面。


与此同时,我联系到当地司法所,告知工作人员我是陈大的代理律师,希望司法所帮忙调解处理此事,因为司法所的调解一般都会登记双方的身份信息,制作询问笔录等,不但能够确定被告身份信息,更有可能在询问过程中固定相关案件事实,对于后期案件可能会有不小的便利之处。


我们提供了包工头和房东的电话给老人会负责人陈老,陈老一一联系、沟通,几日之后陈老回复我们,称他们都会过来调解,我告知陈老地点定在镇上的司法所,这样大家都会觉得比较公平公正,否则怕他们会有不服气的地方。陈老点头称是,就转告对方,对方也同意这个办法,所以在约定的日期,案件的相关当事人全都到了司法所。


我提前到达司法所,和司法所的工作人员简单陈述了一下我们的诉求,同时,我询问司法所的工作人员是否会制作笔录。他们告知我,如果事情简单,双方都愿意调解处理,就直接口头处理,如果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和解,那么会制作简单的登记材料进行留存,表明曾经处理过这次纠纷。


我问他们是否会登记双方的具体身份信息,工作人员表示都会留存,包括身份证复印件。


这次司法所的调解不出意料,分歧太大,未能达成一致和解方案,司法所对双方进行了询问制作了一份简单的笔录,留存了身份信息。


此事虽然不是很完美,但被告的户籍信息有了,基本的事故过程都已得到双方的认可。


几日之后,我前往司法所提交律师事务所的调查专用证明,复制了笔录,提交给法院作为证据使用。


3、如果被告均否认存在雇佣的事实,或者全部被告缺席,此时如何证明存在雇佣关系,且受伤确实是在雇佣的劳务行为中受伤?


通过司法所的一次调解,此事基本解决。


4、对于事故发生的陈述,如果被告均缺席判决,或者被告推诿责任,那么该如何界定责任?


开庭当日,全部被告均到庭。两个包工头极尽所能在推卸责任,声称是我的当事人自己无所事事,靠着墙体吸烟,导致墙体倒塌,和我方陈述的事实完全迥异。


事故发生的时间已经久远,我的当事人也无法寻找到证人出庭作证,此事只能利用司法所的调解笔录进行突破。


在司法所制作的调解笔录中,房东的陈述和法庭上是不一致的,其司法所那次的陈述接近我方陈述的事实,而此时在法庭上,两个包工头和房东的陈述趋于一致,显然是后面经过沟通和串联的。


为此,我故意提高音量,在法庭上特别要求书记员记录在案,第一,房东的陈述前后不一致,在司法所调解笔录里的陈述接近我方,而今天庭审却和调解当日的陈述大相径庭,极有可能是和其他被告串通言语的结果;第二,特别提醒房东,如果后续一旦查明今日庭审存在虚假陈述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甚至可能是妨碍司法诉讼的刑事犯罪。


第二点在审判人员眼里其实是一句废话,是我向房东施加心理压力的手段。果然,审判人员提醒我不要陈述和案件无关的东西,也让书记员不要记录后一句话。


对方的代理人,是当地的一位基层法律工作者,跳起来破口大骂,说我威胁恐吓房东,要追究我的法律责任云云,然后转头安抚房东,不要怕,对方胡说八道……


房东脸色很差,我看准机会,再次补充一句话,请对方代理人遵守法庭礼仪,不要污言秽语,另外,房东是否虚假陈述,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一切都由法律裁决,而不是你我争论不休……


对方代理人又要破口大骂,审判长及时制止了我的言语,也让对方不要再纠缠。


我看得出房东内心在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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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饶金祥
  • 执业律所:
    福建法正联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502*********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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