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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首个骗取巨额保险金案,成功辩护宣判缓刑!

作者:戚桂刚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8-06-09 06:55 浏览量:1095

       2018年5月14日《靖江日报》报到的靖江法院首个骗取巨额保险金案,江苏硕扬律师事务所戚桂刚主任成功为疑犯辩护宣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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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6月6日21时许,孙强为协助张海骗取保险,指使李某(另案处理)将张海所有并投保的一辆保时捷帕纳美拉轿车故意开至我市农村一条河道中。
事故发生后,李某根据孙强的指使,向公安机关及该车承保单位某保险公司苏州分公司作出该车系意外出险的虚假陈述。后张海向该保险公司申请索赔。经核定,该保险公司需赔偿张海45.8万元。后保险公司经现场勘验和调取相关记录发现疑点,于是向靖江公安部门报警。经审讯,孙强交代出骗保事实(文中人名皆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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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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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律师指导分析】
戚主任接受委托后,及时向警方了解案情、提出辩护意见,并在第一时间与犯罪嫌疑人会见。根据基本案情,戚主任向警方提出自己的初步辩护观点,警方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案件将移送靖江检察院进行审查起诉期间,及法院审理期间,辩护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罪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最终犯罪嫌疑人被宣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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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节选】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8)苏1282刑初89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男,因本案于2017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8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5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靖江市看守所。
被告人钱某,男,因本案于2017年7月25日被刑事拘留,8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戚桂刚,江苏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靖江市人民检察院以靖检诉刑诉【2018】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钱某犯保险诈骗罪,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钱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应依法处罚。…鉴于夏某、钱某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参考司法机关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对钱某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对钱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这一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预缴)。
二、被告人钱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预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缪琴奇
人民陪审员    陆祖球
人民陪审员    邵有松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彩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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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的意义】
律师的存在,让你在专业的法官、检察官面前不至于处于绝对劣势,让喊冤有了技术性保障,不再局限于“青天大老爷啊”,“我比窦娥还冤啊”。法律规定:辩护律师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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