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银行贷款于某企业,后因企业严重亏损无力还款,某企业将其名下一宗房产抵偿贷款合同项下贷款。
由于银行属一级法人体制,办理审批手续较为复杂,为最大限制防止资产流失,在办理产权过户时双方达成协议先过至某银行员工(A)名下,待履行完审批手续后再转至银行,后银行、企业及员工达成三方协议。后将抵债资产登记于银行员工名下,该员工调走后又将该抵债资产转至另一员工(B)名下。现B员工产生债权债务纠纷,对方申请法院查封该房产,律师代理某银行提起确权诉讼后,中止了B员工债权案的执行,经过不懈努力,抵债房产中确权于某银行,撤销了原房屋所有权证。
该案中第三人持有的唯一观点就是不动产采登记主义,在谁名下所有权归谁,其实本案只是一种替名行为,法律最终要保护真正的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