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舒琪律师主页
王舒琪律师王舒琪律师
180-5733-9965
留言咨询
王舒琪律师亲办案例
李某某涉嫌盗窃罪案辩护词
来源:王舒琪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11
浏览量:863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顾某某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李某某的同意,指派王舒琪律师担任被告人李昌明的辩护人,出庭参与庭审。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阅读了本案的全部卷宗材料,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并分析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结合今天的庭审和法律的相关规定。
    首先,辩护人对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这一罪名没有意见,但是,提醒法庭注意本案被告人具有以下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的情节:
    一、对于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这一罪名辩护人没有意见,但是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属于从犯。
    在本案中,各被告人属于共同犯罪,而且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能区分主从犯。根据各被告人在公安阶段的供述,以及刚才法庭调查查明的情况。被告人李某某与所参与的5起盗窃案件中,除2009年那一次是由“老朱”组织和策划之外,其余4起均是由被告人黄某某确定作案地点后,由被告人黄明拾和被告人袁发生联系各被告人并带各被告人前去盗窃的,而且作案工具也都是由两人被告人所提供的,并且盗窃后也是由他们进行销赃和分配赃款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和被告人袁某某起到组织策划、准备工具、负责销赃和分配赃款,在案件中起了主要作用,应当认定为主犯。而包括被告人李某某在内的其余各被告人则是在他们的组织下参与犯罪,起到的是辅助的和次要的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而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在2010年9月7日,公安机关第四次讯问的时候,就主动供述了其在2009年10月某日晚盗窃的犯罪事实。对于该节犯罪事实,应当认定被告人李某某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李某某在被抓获后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今天的庭审中也能主动供述,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某在公安阶段被拘留后,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所有罪行。在今天的庭审中,也能如实供述案情,如实回答公诉机关和审判人员的问题。而且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也自愿认罪。根据我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的,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李某某没有前科,系初犯,而且有积极的悔罪表现,并要求其家属为其退赃,现已经退赃5000元,减少了受害人的损失。
    被告人李某某之前没有违法犯罪的经历,他走上犯罪道路完全是出于对法律的无知,和没有正确地认识和处理朋友关系和老乡关系,完全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被告人李某某不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在公安机关的教育下,对自己的错误有深刻的认识,对自己的行为表示了深刻的悔悟。不但如此,而且被告人李某某还用实际行动来表示其悔悟,在辩护人多次会见中被告人李某某都提出要求辩护人联系其家属为其退赃,尽可能地减少受害人的损失。被告人李某某的家属也在家境困难的情况下,仍东拼西凑了5000元为其退赃。虽然,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无法全额退赃,但是被告人的悔罪态度明显,表现也比较积极,也减少了受害人的损失,请法庭对于这一情节予以考虑,对于李某某酌情从轻处理。
    另外,辩护人也要提醒下法庭,被告人李某某所涉及的盗窃中,其中有一部分赃物已经追回并发还了被害人,共计是515个铁夹头,价值是2472元。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属于从犯,且有自首情节,而且还有多个酌定的从轻情节,恳请法庭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被告人李昌明从轻处理,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谢谢!

                                辩护人 :王舒琪
                                 2011年某月某日

最后,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部分意见,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李某某及其家属都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不上诉。

以上内容由王舒琪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舒琪律师咨询。
王舒琪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2489好评数44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嘉兴市洪兴路2399号宝地大厦21楼(新安国际医院旁)
180-5733-9965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舒琪
  • 执业律所:
    浙江天鸿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4*********32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浙江-嘉兴
  • 咨询电话:
    180-5733-9965
  • 地  址:
    嘉兴市洪兴路2399号宝地大厦21楼(新安国际医院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