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花丽律师亲办案例
医事案例研究|第二产程延长致胎儿受损谁之过?
来源:成花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8-06-08
浏览量:541

2018-4-27 成花丽  李琦  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案例来源:笔者亲办案件


阅读提示:医疗机构在产妇生产中应当全面、忠实地履行医疗规范,在发现产妇第二产程延长、胎儿可能存在风险时,应当向夫妻双方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及时调整生产方式,同时加强监护措施。因医疗机构对生产过程中未按规范诊疗,未向夫妻双方告知可能存在的胎儿风险,造成婴儿损害,致使产妇家庭遭受巨大损失,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27日,原告之母张某因“停经41周,要求住院待产”之主诉前往被告白河县某医院产科,初步诊断:孕1产0孕41周LOA待产。入院后查血常规、尿常规、凝血四项、肝肾功、胆汁酸、血糖、术前八项均未见异常。2017年10月29日10时04分开始注射催产素,16时左右胎膜自然破水,羊水清亮,19点30分宫口开全并上产床。上产床1小时多值班医生前来查看后即走,由助产士一人接生,在孩子头部即将出来时助产士说要侧切让张某憋住不能用劲,她去找人帮忙,产房门口及护士站、科室全无一人在位,遂在前楼妇科找人帮忙,后经过大约6-7分钟左右,助产士和妇科值班护士一同回到产床旁接生,21时45分,在会阴侧切下顺娩出原告王某,足月儿外貌,全身青紫,心率低至50次/分,体重2800g,脐带胎盘无特殊。羊水三度污染,量约300ml,apgar评分2分。产后张某于2017年10月31日出院,出院诊断:1、孕1产1孕41+2周LOA顺产;2、足月活男婴;3、新生儿重度窒息。原告王某出生不哭、肌张力低、无自主呼吸、颜面及四肢青紫,遂于2017年10月30日转入安康市中医医院。入院诊断:1、新生儿窒息(重度);2、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3、新生儿肺炎(吸入+感染);4、颅内出血;5、肺动脉高压;6、动脉导管未闭;7、卵圆孔未闭;8、代谢性酸中毒;9、高乳酸血症;10、应激性高血糖;11、心肌损害;12、新生儿贫血(中度);13、头皮下血肿。入院后给予对症支持治疗,未见明显好转。遂转入西安市儿童医院进一步治疗。


原告王某现今6个月,体重10斤,一次吃奶量120ml一天四次(吃奶慢易呛咳、)不会笑、叫其名字无反应、不会翻身、不会追光追物、易激惹、四肢灵活度差、双侧肢体肌张力不一样、脊柱严重变形等。


原告认为:被告对原告之母张某实施产前、产中、产后医疗行为均存在严重过错,其过错与原告目前的损害后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起诉至法院。被告医院辩称,诊疗过程诊断正确、施治合规、用药得当,在原告王某出生后积极抢救,并无任何医疗过错行为,原告损害后果是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院方不应承担任何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 被告院方是否存在医疗行为过错?

二、 本案中医院的过错责任比例应为多少?

三、 医院应当承担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争议焦点一: 笔者认为,本案中,院方在产前、产中、产后均存在严重过错,具体分析如下:


(一)产前过错行为:

1、入院后未再进一步行B超检查,未明确羊水及胎盘功能情况。

2、虽然病历资料显示入院后有骨盆测量情况,但实际情况是并未测量。在未测量的情况下无法明确张在姣是否具备顺产的条件,也不可能从专业的角度告知张在姣能否试产并让其自行选择(签字内容:张在姣要求试产)


(二) 产程中过错行为:

1、使用缩宫素不符合规范,缩宫素的药品使用说明书中明确说明,禁忌症有:骨盆狭窄,胎儿窘迫等,在院方没有做必要检查明确的情况下贸然使用,显然不合规范。

从原始病历资料医嘱单中得知,院方在29日上午10点静滴2.5U缩宫素后,再无用药。且无必要的缩宫素使用检测记录,不能正确指导产科医生及助产士接产。在使用缩宫素时应及时监控评估孕妇的子宫收缩的频率、持续时间及强度,孕妇脉搏及血压、胎儿心率、静止期间子宫肌张力、骨盆大小及胎先露下降情况等。对于静滴速度把控,加药与否均无依据。


2、第二产程时间明显过长,未能在第一时间采取有效措施及时终止妊娠。人民卫生出版社第8版妇产科教科书明确指出:初产妇第二产程不得超过2小时,产程时间过长会造成胎儿窘迫,缺氧等一系列严重后果。本案中第2产程时间显然远大于最高上线,这与胎儿损害后果有直接因果关系。

3、一个助产士同时处理两个产妇,在没有人观察和处理张某的情况下没有及时请产科医生。值班医生只来简单看过1次孕妇,后再未出现,当产程中出现问题时不能及时专业指导助产士,加重胎儿损害后果。

4、侧切指征把控失误,会阴侧切有一些列手术指征,而本案中的产程记录中并无任何相关记载,且在决定侧切时,因为只有助产士1人,在值班医生及值班护士找不到的情况下,只能去前楼妇科找人,进一步延误产程时间。

5、在产程延长、产妇危急的情况下,医务人员没有与家属沟通,是否采取其他措施以终止妊娠,病历原始记录并无任何相关知情告知文书,侵犯家属知情同意权和治疗选择权。

6、相关文书空白,16点产妇破水后,对羊水的量、性状等无任何记载;根据产程记录,21:30胎心检测为144次/分,21:45胎儿娩出后为50次/分。而病历中对于胎心检测的原始记录截止于21:10,之后无任何记录。均不能明确当时真实情况。


(三)产后过错行为:

1、对患儿抢救不及时。院方在明知产程时间过长极有可能造成胎儿缺氧窘迫的情况下,没有准备补救措施,在孩子出生后没有第一时间实施抢救措施,且后来抢救时慌乱进一步耽误患儿治疗。

2、相关文书空白,患儿娩出后,病历中无任何复苏记录、抢救记录,事后病程记录中也均未提,不能反应当时真实情况,从相应时间段的医嘱中也不能推测当时情况。婴儿出生后,记录单中阿氏评分仅记录3分钟,而后病程中又记载至5分钟前后矛盾,且根据规范当婴儿出生情况较差时,阿氏评分理应记录20分钟以上。

3、患儿出生后未能全面评估检查,在患儿缺氧全身发绀时,并未测量血气评估病情进而指导治疗。

4、医疗文书前后矛盾,根据听证会中院方描述,一直在产房抢救患儿,直至转上级医院,可病历中新生儿入室交接单、病房交接记录中记载和院方描述相矛盾。

5、侵犯患方知情权。整个生产过程中,没有任何医护人员告知家属产妇及孩子情况,也没有签署任何知情同意文书,侵犯患方的知情权。


争议焦点二:笔者认为,院方对全部生产过程中是否尽职,是否依据相关规定规范诊疗,结合当时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医疗水平、医务人员资质等综合考量,决定了院方应当承担的过错责任比例。本案中医院不管从资质实力还是业务能力上来说,均有能力满足生产的需求,在此情况下,因其医疗过错造成原告全身不可逆的损害,原则上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然具体最终如何认定,还待法医结合所有病历资料和事实综合考量后决定。


争议焦点三:笔者认为,被告院方因未尽到尽职义务,给原告造成损害,应按照过错参与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为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定残后护理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依据司法鉴定结果出来后再具体明确。


结论:医院本应当根据产妇及生产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及时调整生产方式,加强监护,并充分告知患方,在值班人手不足的情况下及时向主任请示是否通知副班医务人员前来,保证患者不遭受伤害。在抢救复苏过程中应按诊疗规范进行抢救,事后应根据病历管理规定及时书写,以明确当时具体情况。因其医疗过错造成患方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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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花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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