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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案例研究|术中停电之应急措施和赔偿责任
来源:成花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8-06-08
浏览量:841

2018-4-20 成花丽  李琦  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2017)黔2601民初351号


阅读提示:停电作为一种意外情况,对于手术医生而言关乎到手术的成败,对手术台上的患者而言威胁到生命健康,正因为停电的这些后果和危害,作为手术实施者医院方,应该在术前做好防范应急措施避免停电给患者造成的危害,如此才能给患者一个安全的手术,也降低停电造成人为失败手术的发生率,更避免因此可能的医患纠纷。

基本案情

原告孙某诉称:原告孙某于2016年10月18日到被告凯里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胆囊结石(急性发作)和急性阑尾炎发作,当日便办理住院手续,并于10月20日9时50分进行切除手术。在手术过程中突然断电,使得手术中断,被告在启用备用电源后,无法满足手术的需要,在等待恢复供电无果的情况下,被告对原告中止了手术。10月21日,被告准备为原告再次进行手术时,因原告出现生理周期,考虑到手术中的风险,便延期8天,在原告生理周期结束后,于10月28日11时40分对原告再次进行了手术。经手术治疗后,原告在同年11月5日出院回家休养。原告孙某认为,因被告的原因造成原告就同一病症被迫接受了两次手术,使其在生理和心理上受到了严重的损害;同时因延期手术,使其多支付了相关医疗费用,并增加了治疗时间。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孙某因病到被告凯里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是事实,原、被告之间系医患关系。双方争议焦点是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被告在为原告进行手术期间突然停电,造成手术无法正常进行,在启用备用电源仍无法满足手术需要后,便中止了对原告的手术。后在准备为原告进行第二次手术时,因原告的生理原因致使手术延期进行。虽然什么时候停电被告无法预知,但应当做好相应的应急措施,所提供的应急设备应当满足患者手术或治疗的需要,不能因其应急设备的供电不足,使患者造成损害。因此,被告凯里市第一人民医院辩称在对原告手术期间突然停电是意外的理由不充分,不予采纳。对于延期手术,有原告自身生理的原因,但主要原因还是被告应急供电设备准备不充分,无法满足手术及术后治疗需要所造成的,故被告对延期手术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应当承担主要过错的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原告孙焕芝对手术的延期也存在一定的责任,被告凯里市第一人民医院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停电是大多数人都经历过的一种不愉快的经历,但对于医院来说,却是事关人命的大事。近年来,因医院断电而导致病患出现意外的事例并不鲜见。早前,河南某医院3次停电导致病人抢救无效死亡,郑州某医院一位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的老人又因医院断电呼吸机停止工作无法吸氧而死亡。这在引起人们重视的同时也对医院提出了疑问。医院断电该怎么办?是否有应急措施来保障病人生命安全?出现损害后果后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何承担?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 术中停电是否构成免责事由?

二、 本案中医院的过错责任比例应为多少?

三、 医院应当承担的赔偿项目有哪些?


争议焦点一:本案中医院辩称,手术因停电终止系不可抗力的意外事件,依法不应当归责于医院。在处理涉案意外事件过程中,医院已经尽到了相关职业操守和注意事项,未给原告造成实质性伤害。

但《侵权责任法》就医疗损害案件中的免责事由已经明确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60条的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总则部分第29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按照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规定同样适用于医疗侵权。因此,如果在诊疗活动中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形导致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可以免除责任,不可抗力属于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但在实践中出现停电致使手术无法进行从而导致患者损害,是否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需要根据当时的综合情况具体分析。

笔者认为,在具备一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在实施手术时,应该配有备用电源,停电不能构成不可抗力。卫计委相关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并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应对火灾、地震、长时间停水、停电、水源污染等各类灾害事故的应急预案。根据规定,大多数医院目前均采取了双回路供电模式+发电机的供电保障系统,实现高可靠性供电。所谓双回路供电,简单来讲,就是指当一条线路有故障停电时,另一条线路可以马上切换投入使用的一种供电模式。变压器分为空调变压器、病房变压器、门诊变压器、医疗设备专用变压器四台,每台机器各司其职,进行不同范围区域电力的供给。为了以防万一,医院还配备了发电机以防双回路都无法供电时使用。但是上述措施不应仅仅是为了应付相关的规章制度或者上级对硬件条件的检查,更应该注重实际,在实际停电时是否能发挥作用。在本案中,凯里市第一人民医院虽然启用了备用电源,但备用电源并不足以保障相关手术的实施,这不仅给患者造成了客观损害,也违背了卫计委制定相关规定的初衷。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幅员辽阔,客观上还存在着发展的不均衡问题。如果强行要求每个地区的每一级医疗机构(譬如偏远山区的基层卫生院)都有相应的硬件条件,操作起来也是不现实的。笔者认为这也是《侵权责任法》第60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一种具体情形,医疗水平除了医生的医术,也应包括相应的硬件设施。

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就此问题有明确的量化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也应根据当地实际条件,按具体情况来处理相应的案件。


争议焦点二:术中停电对患者手术及病情的影响程度、因停电而终止手术对患者造成的伤害、患者手术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医院是否有足够条件满足术中停电后的应急突发响应能力等,直接决定院方应当承担的过错责任比例。本案中凯里市第一人民医院不管从经济能力还是管理能力上来说,均有能力满足术中停电后的手术供电基本需求,在此情况下,因其供电设备无法满足手术需要而终止手术对患者造成的二次手术伤害,原则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当然正因为二次手术的延期系因患者本人生理原因所造成,一审法院判决院方承担70%的过错责任比例是适当的。


争议焦点三:医院应当赔偿的项目应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本案因医院的过错造成患者二次手术,对增加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结论:医院本是救死扶伤机构,应当保证患者不因其他客观原因遭受二次伤害,在有条件满足突发停电后的应急供电设备时,不但要想方设法购置设备,更应当定期对该设备进行检测维修升级等,以保证其应有的效能,避免因此承担不必要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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