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花丽律师亲办案例
医事案例研究|医学教学不应以牺牲患者隐私为代价
来源:成花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8-06-08
浏览量:1587

2018-3-16 成花丽  李琦  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案例来源:笔者亲办案件。


阅读提示:在患者就医过程中,患者为治疗疾病而需要向医生如实陈述病史及诊断疾病所需的个人信息,在一定情况下还应接受对其隐私部位进行的以诊断和治疗为目的的医学检查。患者的隐私在就诊过程中向医师是公开的。很多患者为此感到不适,尤其女性患者在检查隐私部位时尤为更甚。如果我们的临床医生能够悉心疏导患者心理,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隐私权,相信我们完全可以在完成正常医务工作中最大限度的减少患者心理上的不适,也能更好的完成医学教学工作!


基本案情

患者秦女士在郑州某医院被诊断为早孕,2013716日在朋友的陪同下到该院做无痛人工流产手术。入院后完善术前准备后,向患者告知病情及手术注意事项,于71614:30行无痛人流术。手术顺利,15:00手术完毕患者被推回病房,术后给予抗感染、补液等对症支持治疗,术后恢复良好。由于秦女士在麻醉剂的作用下一直处于睡眠状况,术毕醒来后从朋友口中得知,自己在手术台上做人流的整个过程被医学院的男女学生观摩。秦女士感到羞愧难当,于是向手术医师赵某理论,赵某以教学医院让实习学生观摩手术是正常教学行为为由对秦女士不予置否。秦女士向该院医务科投诉,医务科答复认为,本院是医学院的教学医院,组织学生观摩手术是正常教学行为,若不允许实习生观摩学习,那么医院又怎样培养医生?教学医院,组织实习、见习医生观摩手术,是出于医学发展和培养医务人员的需要,虽然秦女士心理感到不适,但医院行为并不违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秦女士无奈于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医院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3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患者隐私权具有与一般隐私权不同的自身特性。第一、患者隐私权的客体侧重于患者与医疗相关的个人信息。第二、患者隐私权的义务主体具有特殊性,即对患者隐私权负有保护义务主要限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第三、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处于治疗疾病的目的更愿意透露与自己疾病相关的任何信息,使得患者的隐私权更容易受到侵害。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组织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实习学生观摩原告人工流产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院方其余诊疗行为中无明显不当,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争议焦点:院方组织实习生对秦女士人流手术进行观摩是否构成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62条是关于患者隐私权保护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漏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虽然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及侵害隐私权的法律形式、责任做出了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未经患者同意,医疗机构允许医学院的实习生对患者的治疗过程进行观摩学习是否构成侵权,仍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医学需要传承,若不允许实习生观摩学习,那么医院又怎样培养医生?医学又怎样传承?医疗机构,特别是教学医院,组织实习、见习医生观摩手术,是出于医学发展和培养医务人员的公益需要,虽然患者在面对这种情况确实心理感到不适,但医院行为并不违背操作规程,且符合我国法律和国际惯例。不构成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另一种意见认为,未经患者同意,医疗机构擅自组织实习学生观摩患者的治疗过程,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


我们认为,医疗机构擅自允许医学院实习生观摩对患者的治疗过程构成侵犯隐私权。理由是:一、临床实习是医学生向医生转变所必须要经历的阶段。但临床实习不能以牺牲患者的隐私权为代价。根据《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实习生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医师资格,并无获悉患者隐私的权利。二、医学教育一般为大学及以上层次的教育培训,学生需向医学院校缴纳学费,而医学院校与教学医院因对医学生委托实习时也有经济往来,而这些都是与国家义务教育阶段是不同的,虽然教学医院组织实习、见习医生观摩手术,是出于医学发展和培养医务人员的公益需要,但这并不等同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完全公益行为。三、从医患关系上,患者并无配合医院进行临床教学的义务。因此,医院要组织观摩教学必须征得患者的同意,否则就构成对患者隐私权的侵权。

在前文所举案例中,秦女士在医院进行人工流产手术时,医院组织医学院实习生进行教学观摩,该女性患者据此提出侵犯隐私权的纠纷,这显然是医院一方有过错的侵权行为。虽然该做法有为社会培养医学人才的良好出发点,但是却侵犯了患者的隐私权,培养医学人才不能以牺牲患者隐私为代价,所以对此种行为应予否定。因此,在本案中,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一)患者的隐私与隐私权


在医疗活动中,患者为治疗疾病而需要向医生如实陈述病史及诊断疾病所需的个人信息,在一定情况下还应接受对其隐私部位进行的以诊断和治疗为目的的医学检查。患者的隐私就是指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向医师公开的,但不愿让其他人知道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或私有领域,包括所有能够特定患者个人的信息。这些信息主要包括:(1)患者的一般个人信息,如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工作单位、年龄、籍贯、经济状况等;(2)患者的既往史如疾病史、家族史、生活史、婚姻史、生育史等;(3)患者身体的隐秘部位及通过诊疗探知或查明的心理生理缺陷;(4)患者的病名及病情;(5)血液、精液、血型等特殊检查的报告单。上述与医疗相关的个人信息所享有的不被他人了解、观看、拍摄、公开和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利。

患者与医务人员之间存在一定的信任、依赖关系。出于治疗疾病所需,患者必须将前述隐私信息向医务人员公开,这是患者基于其隐私支配权而作出的对隐私权的有限放弃。医务人员因治疗疾病所获知患者的个人信息,以及在患者的知情同意前提下对患者的身体隐秘部位实施医学检查具有正当性,并不构成对患者隐私权的侵犯。但是,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医务人员应对患者履行忠实、勤勉的义务,除认真负责的诊治外,必须尊重患者的人格权,保守医疗秘密。当前,尊重患者的人格权利,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不泄漏患者隐私是广大医务人员必须遵守的职业道德规范。


(二)相关法律规范的保护


关于患者的隐私权保护,我国在立法上也予以确认。《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第37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漏患者隐私,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护士条例》第18条规定,护士应当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6条规定,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侵权责任法》第62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漏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施行之后,患者的隐私权受到侵害的,可以直接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条以及第62条的规定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三)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


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第15条的规定,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这几种责任形式中,侵犯隐私权的民事责任主要适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由于侵犯患者隐私权的结果主要是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因此,赔偿损失主要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进行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我们认为,对于侵犯患者隐私权,其“严重后果”的认定,可以采用两种方式进行,一是患者本身的精神痛苦情况,如精神抑郁、神态反常、生活失调甚至导致精神方面的疾病等;二是医疗机构泄露及散布隐私的情况,主要包括,多少人知晓了该隐私,这些人与患者的关系如何;侵权人的动机、手段、情节以及所造成的社会影响等。



以上内容由成花丽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成花丽律师咨询。
成花丽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954好评数5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锦业路12号迈科商业中心17.18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成花丽
  • 执业律所:
    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6101*********727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锦业路12号迈科商业中心17.18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