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健律师亲办案例
未投交强险,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蓝健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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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10日,吴某驾驶B号中型自卸货车沿省道往金陵方向行驶,于上述时间行至该省道17KM+900M处,适有A号多功能拖拉机因故障同向停在道路上,由王某修理,C号多功能拖拉机同向停在A号车前方,杨一、杨二、杨三站在C号车与A号车之间协助王某修理车辆,因吴某夜间驾车不注意安全行驶,王某因故障在道路上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未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致使B号车车头碰撞A号车尾部后,A号车车头又碰撞C号车尾部,造成王某、杨一、杨二、杨三受伤,其中王某被A号车压死,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0年3月25日,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夜间驾驶机动车不注意安全行驶,王某因故障在道路上停车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识,未开启示廓灯和后卫灯,双方过错作用基本相当,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杨一、杨二、杨三不负事故责任。事发后,被告吴某已赔偿王某家属医疗费及丧葬费,2010年9月15日,王某家属要求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由于A号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因此要求B号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认为交强险赔偿限额应由A号车所有人或管理人与保险公司共同承担。
律师观点:广西广正大律师蓝健认为:A号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按照法规定应当投保交强险,如果A号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没有投保交强险,那么交强险赔偿限额应当由A号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和B号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共同赔偿。
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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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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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广正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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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2*********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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