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卫勤律师亲办案例
诈骗罪(被指控诈骗7万元最终被判缓刑)
来源:杨卫勤律师
发布时间:2018-06-06
浏览量:1474

公诉机关长恒县人民检察院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某,男,汉族,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3日被长恒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长恒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7年10月26日被长恒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恒县看守所

承办过程

辩护人杨卫勤,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长恒县人民检察院以新长检公诉刑诉(2017)3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谢锋,王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辩护人杨卫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恒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至12月底,被告人张某以帮助被害人王某儿子杜某出狱为由,共骗取王某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张某将诈骗所得用于个人消费,为证明上述事实,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指控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法责任。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审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经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述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办案心得:

本案接受被告人家属委托时,家属认为很委屈,本案应该无罪。本人向其家属详细分析了有罪和无罪的区别,并告知是否有罪,需要根据本案的证据和被告人的供述。于是本人带着无罪的观点会见了当事人,然后复制了卷宗材料。通过被告人的供述和卷宗材料中固定的证据得出了无罪的可能性几率很小,并立即将案件中的法律事实向其家属进行了交流和沟通,同时将有罪和无罪辩护的利弊告诉了家属,最后家属同意了本人的辩护方向:有罪从轻并争取缓刑的辩护。有了目标,就开始争取。

等到起诉时,发现起诉书中认定的涉嫌诈骗数额7万元,但本案中显示在被害人报案前被告人已偿还了2万元,故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及判例,被告人的诈骗数额应该认定为5万元。于是本人积极与承办法官就诈骗数额问题进行沟通,法官也认同本人的观点,与此同时建议家属尽快与被害人进行和解,努力争取缓刑,后经过多方努力最终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辩护时本人从被告人诈骗涉嫌的数额应该为5万元、被告人到案后如实坦白,且当庭认罪,又没有社会危险性等有理有据阐明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虽然在开庭后到判处缓刑的过程中时间略长、插曲略多,但在本人的指导和家属的共同努力和配合下,最终本人和家属的共同愿望均得以实现:本人的辩护意见被全部采纳,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宣判当日被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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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卫勤
  • 执业律所:
    河南联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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