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军杰律师亲办案例
由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所想到的
来源:邱军杰律师
发布时间:2007-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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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设单位,将自己的工程发包给了某建筑施工企业,该施工企业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将工程分包给了另一无营业执照、无资质的个体施工队,碰巧的是该施工队的负责人是该建设单位的某项目经理的弟弟,2005年11月在施工工程中,该施工队的工人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七楼电梯间坠下,酿成事故,后该工人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了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建设单位的劳动关系,以便于向建设单位索赔。在此案中,建设单位应承担何种责任呢?

  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在此案中,该劳动者只能和该建筑施工企业形成劳动关系,而不可能和建设单位形成劳动关系。

  但是,在劳动仲裁中,仲裁委在申诉方未提供确切证据的情况下,确认了劳动者和建设单位的劳动关系,建设单位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依法判决建设单位和该劳动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此案二审维持了原判。

  此案发生已一年多,目前事实劳动关系尚未确立,劳动者维权之路还很漫长。按照目前的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必须首先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不服再向法院起诉,这非常不利于劳动者维权,容易形成诉累,因此许多专家、学者建议改变目前这种模式,或裁、或审,裁审均有效,以便于劳动者维权。另外劳动者应注意尽量争取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样在发生劳动争议后,便可以省去确认事实劳动关系这一环节,缩短维权的时间。

  在目前社会转型期,劳动争议案件之多,已经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连续下发文件,措辞之严肃,惩戒之严厉是前所未有的,劳动部为此专门发布了《农民工维权手册》,可供广大劳动者参考。

  劳动争议案件有个仲裁前置程序,职工在这个阶段还没有找律师的习惯,使问题复杂化,劳动争议案件引发成社会问题甚至政治问题的事例很多,属于政府号召律师参与的一块业务。

  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法官,通常并不一定十分精通劳动法,法院一般会维持仲裁委的决定。因此,律师在诉讼阶段介入时,劳动者一般都已败诉,这更增加了律师办案的难度。法官审查重点在仲裁内容,原告诉求及理由倒在其次.时效问题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一审争议不是很厉害,大约2次庭审完事.进入二审的也不少。

    遵守劳动法的单位,很难遇到,劳动法规定的也够细,够严,够科学,够合理,但是职工利益,要想有效保障却也非常的困难,因为法律的实施情况并不理想。

  1:企业职工整体下岗,整体拖欠工资,整体出售,整体兼并,国有企业职工\\\"并轨\\\",整体买断工龄问题,法院根本不立案,即便立案,也是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的裁定。最多一个司法建议书,指导当事人到行政部门解决;
    2:提起劳动仲裁的要求的\\\"60\\\"日规定,是申诉时效,而非除斥期间,超过仲裁时效60天的法院干脆裁定驳回诉讼请求。最高法院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虽然对此做了有利于劳动者的解释,但劳动者仍应注意时效问题;
    3:辞职,自动离职,工伤赔偿原告同样需要举证。而原告基本缺乏法律意识,证据很难取得;
    4:区分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在实践中仍然然是个头疼的问题,实践中很多劳动者搞不清谁是雇主;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如果经过行政部门制定,且不违反法律明确规定,经过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然后明确告之劳动者的居然可以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只是不写进判决书就可以;
    6:劳动争议案件仲裁机构的裁决并不在判决书里体现,导致仲裁部门办案标准不一,结果差距很大,错案追究机制亟待加强;
    7:企业具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和专门的处理人员,想比之下,劳动者是绝对弱势群体。
    案子往往并不十分复杂,但劳动者往往受的都不是一般委屈,否则也不会到仲裁委申诉,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律师开展工作应注意:

  1、找该单位协商,想尽办法连接更多时效;
    2、设法摸到企业财产,并保全;
    3、尽量形成集团诉讼;
    4、复印并出示所有法律,法规,解释,行政命令,领导讲话,报纸摘要;
    5、联系媒体施压;
    6、到有关主管单位反映问题;
    7、全面整理企业违法的各种事实,是否过时效再所不问;
    8、把职工的悲惨境地写清楚,此法律文书是为数不多可以抒情的;
    9、只想做事,别考虑赚钱,甚至有贴钱的思想准备,就算是为建立和谐社会做贡献了;
    10、审执代理要有持久战的思想准备。
    但愿每位劳动者的权益都能得到维护!为此,政府相关部门和司法部门也做了很多的努力,但目前现状并不十分乐观,需要一大批有爱心,精通劳动法的人士加入法律援助的队伍,为劳动者依法维权撑起一片绿荫,让这个社会变得更加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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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邱军杰
  • 执业律所:
    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03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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