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越律师亲办案例
被告人涉嫌行贿400万
来源:张越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28
浏览量:187

一、【案例简介】——罗某某涉嫌行贿400万

罗某某在某道公路投标项目过程中,找到XX局XX科科长帮忙并许诺好处费,从而获得了某标段的XX工程,之后将该工程转卖,并将200万好处费交给XX科科长。

罗某某为了和XX局局长搞好关系,并为在自己的承建工程得到关照,免费为XX局长装修房屋,经鉴定共计13,5万元,并且为了在工程招标项目中获得竞争优势顺利拿到工程,分三次送给XX局长70万元

二、【辩护思路】——律师提出四点辩护思路

辩护人申请调取监视居住全部录像,并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认为在监视居住期间,被告人罗某某遭到疲劳审讯和威胁。

辩护人针对检察机关、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和证人的程序不合法提出异议

辩护人对行贿金额提出异议

辩护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

三、【判决结果】——有期徒刑8个月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介入案情,多次会见被告人,与被告人家属积极沟通,寻找相关的证据和材料,走访相关知情人员,与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积极沟通,积极为被告人争取宽大处理,2016年12月5日法院最后认定罗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

四、【办案随笔】

行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与受贿的形式相对应,行贿也分为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主动给予受贿人以财物。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行为人意图谋取的正当利益是否实现,均不影响行贿罪的成立。二是行为人因国家工作人员索要而被动给予其财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是因被国家工作人员勒索而被迫交付财物,只有在行为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下,才能构成行贿罪。如果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此外,根据刑法第389条第2款之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也应以行贿论处。这种特殊行贿行为,理论上也称为经济行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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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越律师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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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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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晟任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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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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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501*********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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