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建强律师亲办案例
运输、贩卖毒品罪案请律师如何辩护
来源:杨建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26
浏览量:735


裁判文书编号(2016)陕01刑初166号

【案件详细情况】

2015年7月底,被告人甲与被告人乙多次通过手机QQ联系,欲于乙处购买毒品向外贩卖。后二人约定由乙以每克80元的价格出售给甲冰毒100克。同年7月29日,乙携带冰毒,由河南省驻马店前来西安,当日17时许,乙到达西安,并在城西客运站与甲交易冰毒约50克,双方约定独资等下次交易时再付。7月29日,20时许公安人员在吸毒人员病的配合下,在莲湖区抓获甲,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白色自封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状物两大包,两小包共计净重50.4965克。当日22时,甲配合公安人员通过手机QQ与乙联系,要求以每颗80元的价格购买冰毒100克,乙便携带病毒乘车从河南省驻马店前来西安,7月30日凌晨四时许公安人员在西安市莲湖区抓获乙,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白色自封塑料袋包装的白色晶状物一包,净重96.6743克。经鉴定,从查获的白色晶状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律师点评】

甲乙双方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7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贩卖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人担任甲的辩护人,经查阅本案卷宗材料会见被告人结合庭审情况,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发表了辩护意见。一、甲贩卖毒品,罪未遂应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不属于应用特情侦破的案件,且属于数量引用应当依法从轻处罚;三、甲有重大立功表现,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四、被告人甲如实交代,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是初犯,建议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建议】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遵守法律是最基本的准则。若触犯了法律,要承担法律责任,也要在法律范围内维护自身的权益。及时委托律师非常重要。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甲涉及的毒品甲基苯胺数量是超过50克的,按照规定应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在辩护律师的努力下,也鉴于在被告人积极认罪悔罪的态度,最终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已缴纳)。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辩护取得了极大的成功。

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直接联系杨建强律师,进一步沟通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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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建强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百瑞(深圳)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3*********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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