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奇律师亲办案例
不当得利纠纷
来源:王洪奇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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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姜某与李某女通过微信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双方恋爱期间李某女为姜某代交话费、代充相关游戏费用,购买衣物,并将所赚的钱款交由姜某管理。后期双方恋爱结束,姜某不会返还的保管的财产,并认为是借贷。本律师接受本案李某女的委托认定李某女与姜某之间因不当得利事实而引起的权利义务争议,属不当得利纠纷。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诉讼。最终法院支持李某女的请求,判决姜某返还财产。
不当得利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取得不当利益的人应当将其返还受损失的人。鉴于我国民法在财产变动上不承认无因性,因此无合法根据既包括取得利益时没有合法依据,也包括事后丧失合法依据,故无合法根据这一要件,可以通过取得利益的人证明其有权取得相应利益而受损失的人无法推翻的方式来确定,也可以通过受损失的人证明取得利益的人事后丧失合法依据的方式来确定。本案中,第一,姜某主张李某女所转诉争款项系偿还李某女向姜某的借款,与姜某申请的证人亓某某所述李某女系向亓某某借款相悖,且姜某亦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实李某女向姜某借款,故因姜某未能证实其有权取得诉争款项,李某女即无须举证推翻。第二,虽然李某女曾提出姜某以李某女不善理财为由,要求李某女将现金交由姜某保管,但李某女亦提出是为维持双方恋爱关系才满足姜某的要求,且姜某并不认可为李某女保管或理财,反而主张诉争款项是李某女向姜某偿还借款,可见李某女与姜某之间并无保管或理财之合意,故本案事实为李某女在与姜某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将诉争款项交付姜某,后因双方恋爱关系结束,姜某即丧失继续占有诉争款项的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诉争款项返还李某女。据此,姜某之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支持李某女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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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奇律师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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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洪奇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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