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早报: |
从上海的经验看,医疗领域的监管并不复杂。一是在前期审批这些医疗机构的行医资格时严格把关;二是加强对行医过程中的有效监管,关键是将医务人员的执业资格、医疗费用和广告宣传纳入常态化监管范畴;三是重视患者对医疗机构的投诉。如果能做到有投诉就有监管,就会遏止非法行医机构的违规行为,不至于引发民意沸腾。 但是公众对于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管并不乐观。从以往查处的非法行医和高收费的案例看,除了自上而下的运动型执法政治,某地某时爆出的医疗事件往往成为孤案,形成不了卫生管理部门的自觉行政作为,从而导致个体医疗事件的警示作用形成不了行政自觉的传导机制,这让媒体和公众备感挫折。当媒体发出舆论导向的公共信息时,已到了卫生管理部门必须介入调查的最后时机。在此基础上的公共管理是亡羊补牢的次优选择。 对医疗行为的特殊性确应予以尊重,但这并不等于应该纵容像上海协和医院这样有意给无病的人“治病”的行为,因为这种行为已经超出医疗过错与事故的范畴,突破医疗职业道德的底线,是在不折不扣地实施犯罪。 要让涉嫌犯罪的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受到应有处罚,就必须建立与完善行政部门向司法机关及时移送医疗机构涉嫌犯罪线索的制度。除此而外,利益受到损害的患者及相关人也应当主动、积极地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
对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犯罪行为的纵容,实际就是对广大患者与群众利益的损害。所以各地医疗卫生主管部门与药监部门都应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那样,坚决将涉嫌犯罪的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在此意义上,这一举措具有标本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