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帆律师亲办案例
向赌博人员提供赌资同样构成赌博罪
来源:杨帆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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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李某文与陈某平(在逃)等人合伙,在惠东县**镇万*顺加工厂和沙*园通**庄内开设赌场,供四川籍老乡及工厂工人赌博,李某文、除某平及被告人张某艮等人出资在赌场放贷,由张某艮保管钱,被告人蹇某浪负责借贷和记账,被告人张某为赌场望风。该赌场利用扑克牌赌三公,每天晚上23时聚赌至次日凌晨4时,参赌人员达二十多人,平均五分钟一局,每局台面下注金额约一千元,每天赌场设赌台面下注金额约五万元。同年8月14日23时33分许,公安机关在通**庄303房内将上述被告人及参赌人员共八人抓获,缴获记账用的账本及赌具、赌资等。经开庭审理,张某艮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有期徒刑6个月。

应该看到在本案中赌场形成的背景实际上是一群老乡在工厂闲来无事凑到一起打打牌,消遣日子,然后逐步形成的。规模不大,持续时间不长,也不对外经营,参与打牌的就是一帮老乡。与那些开赌场坐庄,吸引不特定人员参与赌博的相比,社会危害性还是较小的。并且张某某是受他人相邀过去玩玩,投资资金也不大,参与实践更是非常的短,加之张某某认罪态度好,因此在量刑上具有从轻的情节。辩护人根据实际情况为张某艮进行量刑辩护,取了理想的结果。


注: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本案中张某艮往别人开设的赌场中“放水(出借赌资)”以挣取“抽头(利息)”,并且帮赌场看管账本和资金,其行为已经构成赌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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