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额度,数额较大,并经发卡行多次催缴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并责令梁某退还银行已经透支的相应款项。
司法解释:根据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