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罗某某
诉讼地位:申请人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仲裁裁决书:渝九劳人仲案字【2018】第298号
重庆九龙坡区罗某某诉苏州某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劳动报酬、医疗期工资纠纷一案,由九龙坡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4月27日依法主持达成庭前调解。
申请人罗某某于2017年2月4日开始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工作期间申请人爱岗敬业、勤恳工作,直到2017年10月27日,申请人在作业时产生咳血现象,2018年2月6日经过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职业病矽肺三期,需脱离粉尘工作岗位,进行职业病专科治疗。在此期间申请人谨遵遗嘱,且按照正常程序向负责人请假治病,但被申请人在2017年10月30日发放9月份工资后就拒付罗某某任何薪资。
重庆兴胜律师事务所接受罗某某的委托,并指派吴薇律师作为其代理人。承办律师进行多方面的调查取证,并收集整理罗某某的劳动合同书,苏州某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工商基本信息,罗某某的银行工资打款流水记录,重庆市渝北区人民医院疾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有力地支持了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最后劳动仲裁委采纳了申请人代理人的意见,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主持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庭前达成了调解,苏州某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仲裁调解书约定的时间内,及时支付了拖欠罗某某的劳动报酬和医疗期工资,极大的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