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谌波平刑辩律师亲办案例
为“套路贷”解套,成功取保候审
来源:谌波平刑辩律师
发布时间:2018-05-05
浏览量:3355

“套路贷”案件是2018年司法机关打击的重点,在全国地区展开了多项专项行动,绍兴地区作为民营经济发达民间资本活跃的地区,自然也成为了“套路贷”案件的高发区。“套路贷”案件通常涉嫌的罪名有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在全面打击的犯罪的大背景下,对于“套路贷”案件的定性也出现了众多的分歧和争议。谌波平律师在今年代理了多起“套路贷”案件,其中不乏疑难复杂案件,在代理的一起某某涉嫌诈骗的案件中,一家公司所有股东、员工全部被抓,谌波平律师在侦查阶段接受夏某某家属的委托,通过对案件定性提出了详细的法律意见,最终检察院采纳律师意见,对夏某某不予批捕,公司的其他人员也成功取保候审。

附,法律意见书主要内容


夏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

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

受犯罪嫌疑人夏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和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的指派,由我担任夏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通过对本案案情和法律规定的综合分析,就本案有关问题依法向贵院提出如下意见。

综合意见:敬请不予批捕犯罪嫌疑人夏某某。

理由陈述:

一、夏某某的行为有别于典型的“套路贷”,构成诈骗罪有待商榷

首先,借贷自由,且借款人对于借款条件充分知情,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其次,催款合法,并无恶意制造违约事由,暴力、恐吓借款人的行为。

进行催款的前提是借款已经到期,借款人违约在先,逾期不还款,出借人可以将抵押的车子拖走,这也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条款。本案中,出借人并无恶意制造违约事由的情况,催款过程中也没有暴力、恐吓的行为。

最后,夏某某在整个行为过程中仅负责开车、转账,参与度较低,对众多事情并不知晓。

根据夏某某的陈述,其仅仅是负责开车、转账,没有股份,也没有参与具体的谈单,这个过程中的参与度较低。

综上,辩护人认为夏某某构成诈骗罪有待商榷,在案件的定性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可先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二、夏某某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其他理由

(一)夏某某羁押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管。

(二)夏某某归案后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行为事实,案件事实已基本查清,没有继续羁押的必要性。

(三)夏某某愿意随时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对于后续的刑事诉讼活动不会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夏某某涉嫌诈骗罪的行为定性有待商榷,在夏某某存在不构罪可能性的情况下对其不予批捕亦不会对本案后续的刑事诉讼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另夏某某涉案金额较小,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应当予以逮捕的情节,恳请贵院对夏某某不予批捕,若需继续侦查,可对其予以取保候审。

以上意见恳请考虑!


辩护人: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谌波平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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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谌波平刑辩
  • 执业律所: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6*********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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