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起因】原告陈某甲诉称,双方感情不和,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要求离婚。被告张某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孩子还小,离婚对孩子成长不利,被告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自行相识恋爱,2011年6月9日登记结婚,2014年6月1日生育一女名陈某乙。婚后在处理夫妻关系上发生矛盾。审理中,原、被告对婚姻问题各执己见,调解未成。
【审理过程】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后虽在处理夫妻关系上发生矛盾,但原告据此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依据不足。双方应珍惜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只要双方相互关心,相互信任,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陈某甲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经审查不符合该规定的要求,依法不应支持。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原告陈某甲要求与被告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点评】离婚案件是律师实务中非常常见的案件类型,许多离婚案件产生的原因仅仅是因为夫妻共同生活中都会出现的一些小摩擦。夫妻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在所难免,只要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当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挽救的余地,也要及时离婚,分清财产关系后各自开始新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