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保险”怎么办?
宋某与陈某2005年1月登记结婚,都是再婚。这段婚姻维持了八年多,期间二人没有生育子女。2013年8月,双方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但离婚协议中没有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方面的内容。后来,原告宋某意识到自己忽略了双方在婚姻期间一份重要的共同财产——保险。
2009年2月
被告陈某作为投保人,宋某作为被保险人,与中国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人生保险(分红型)人身保险合同,生存保险金受益人为原告,身故保险受益人为被告,交费年期5年,并于2009年2月、2010年4月、2011年4月、2012年2月、2013年3月各交纳保费15487.5元。后来宋某想起这笔财产,多次与陈某协商分割,但都遭到陈某拒绝。2017年5月,陈某将这份保险合同解除,退保金54878.65元至个人银行账户。多次索要无果后,宋某将陈某诉至青岛市市北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起诉要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分割。本案中,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3年8月协议离婚,当时未处理财产纠纷,现原告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依法应予处理。对于原告主张的保单权益,根据当事人陈述和证据显示,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保险合同并交纳保费,现该合同已终止,退回的现金54878.65元属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应予分割,故该保单现金价值原、被告各享有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