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颜律师亲办案例
张某、文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来源:张颜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27
浏览量:1429

一、案件详情:

张某系合肥某家装公司市场主管,肥西县人民法院审理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文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于2017年9月19日作出(2017)皖0123刑初16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某不服,提出上诉。


原判认定:张某系合肥某家装公司市场主管,张某在任职或从事业务过程中,为开展电话营销、牟取利益,违反国家规定,通过互联网以买卖、交换的方式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包含幢号、楼号、房号、姓名、联系方式和房屋面积等个人信息)。其中,张某向文某等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57376条,并从文某等人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7928条。文银行通过互联网从张某等人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26290条,提供给公司市场部业务员开展电话营销。为获取非法利益,文银行通过互联网向张某等人出售、提供小区公民个人信息26896条。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二审律师代理原审被告人张某上诉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改判,理由为:1、其系自首。2、原判没有排除涉案重复数据。3、其符合缓刑条件,应适用缓刑。其辩护人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为了证实上诉人张某构成自首,其辩护人申请本院向侦查机关调取了张某的归案详细说明。

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检察员意见为:上诉人张某构成自首,原判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最后,二审法院支持辩护人意见,认定张某存在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中,张某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


二、律师自己的点评

本案证据繁多,而上诉期短暂急迫,在如此情况下,辩护人临危受命,认真阅读全部卷宗材料,并糅合其关键信息点,最后发现本案张某存在自首情节,且有悔罪表现,在补充新证据后,成功赢得二审法院支持,将张某二审改判缓刑。

三、意见

明确案件信息脉络,四两拨千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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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张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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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建纬(合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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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40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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