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积极赔偿获轻判
王勤伟 律师
2009年12月14日,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轿车乘载刘某、夏某某沿国道308线自西向东行驶济南市天桥区桑梓店商业街北口处,向右变更车道进入南侧非机动车道,轿车左前侧先与被害人张某某身体接触,后轿车右前部与被害人肖某某身体接触,然后轿车前部右侧顶撞一轻型货车左后侧,造成肖某某、张某某、刘某、夏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被害人肖某某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王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刑事拘留,后于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的父亲委托我,为王某某辩护。接案后,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通过大量的工作,轿车车主刘某联系保险公司,积极对被害人肖某某、张某某、夏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王某某所在地的村委会和派出所出具了王某某平时遵纪守法、无犯罪前科的证明。庭审中,我提出,被告人王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到案接受处理,系自首,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应从轻处罚。
济南市天桥区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从轻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律文书: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天刑初字第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