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瑰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办理的离婚纠纷案件
来源:蔡瑰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24
浏览量:824

原告赵某甲。

法定代理人赵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蔡瑰,江苏正欣律师事务所。

被告陈某,现于连云港监狱服刑。

原告赵某甲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6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伟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甲的法定代表人赵某乙男及其委托代理人余钟、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甲诉称,其与被告于20095月经人介绍相识,双方在缺乏了解和感情基础的情况下于××××××××日登记结婚。因为双方结婚无感情基础,婚后被告拿到其父母给的彩礼在20099月消失。从20099月至今,其未见过被告,被告也没有履行夫妻义务。其与被告无感情,故请求法院判令其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陈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5月经人介绍相识,××××××××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入赘原告家庭生活。200911月,被告离家至今。原告认为在缺乏了解的情况下与被告结婚,婚后也未建立夫妻感情,遂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也表示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均确认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

又,原告存在智力障碍。婚前被告曾因盗窃于2008626日被盐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犯盗窃罪分别于199710月、200111月被原江苏省盐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有期徒刑十年。被告称减刑出狱后与原告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于200911月离家,后又于2010829日犯盗窃罪被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4年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和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审理中,原告表示愿意承担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不久即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为短暂,婚后不久被告即离家,至今已近六年。现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愿意离婚,故可以认定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请求应予准许。原告表示由其承担案件受理费,本院遵其自愿。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人民币120元,由原告赵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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