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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买房起纷争 15年尘埃终落定
来源:王勤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1-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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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买房起纷争  15年尘埃终落定

王勤伟

受托买房  一波三折

    1995年底,东北人黄某委托其在烟台的同乡刘某为其购买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北大西街的一套房屋,并让刘某的弟弟捎给刘某8万元用于买房。刘某的弟弟于1995年10月15日给黄某出具了收条。刘某将卖房事宜委托给其同事姜某办理。姜某经与卖房人烟台某资料所接洽、商谈,支付了房款,购买了房屋,并于1996年3月7日领取了所有权人为黄某的房产证。1998年7月姜某通过关系,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并将黄某的房产证交还给房管局。

七次诉讼  房屋确权

    黄某得知姜某更改房产证所有权人之后,于2000年5月向检察院举报。检察院对姜某通过关系更改房产证一事进行了调查。同年11月23日,黄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房管局为姜某核发的房产证。法院判决支持了黄某的诉讼请求。姜某不服,提起上诉。2001年10月12日,二审法院裁定撤消原审判决,驳回黄某的起诉。

    2001年底,黄某某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了黄某的诉讼请求。姜某不服,提起上诉。2002年10月21日,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黄某的起诉。

    2002年11月28日,黄某向房管局提出申请,要求将登记在姜某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收回,确认黄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2002年12月5日,房管局作出决定,注销姜某的房屋所有权证。姜某为此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房管局的决定。诉讼期间,房管局撤消了该行政行为。2003年10月8日,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房管局作出注销姜某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2003年11月20日,房管局又作出了注销姜某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姜某不服,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于2005年2月判决维持了房管局注销姜某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姜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2005年4月22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历经七次诉讼,诉争房屋最终归黄某所有。

再审终审  尘埃落定

    2006年7月21日,姜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黄某返还购房款158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姜某向法庭提交了烟台某资料所的三张收款收据复印件,用以证明其购房时支付了购房款158000元。黄某则提供了烟台某资料所出具的载明收到姜某、黄某购房款157000元的收据原件,用以证明购房款是157000元;同时,黄某申请刘某出庭作证,证明不欠姜某房款,请求法院驳回姜某的诉讼请求。刘某出庭作证称:自己委托姜某为黄某购买房屋,将黄某的8万元交给了姜某,并向姜某出具了一张7万元的借条,姜某交款回来后将烟台某资料所出具的157000元的收据给了他,他又付给姜某7000元现金;1999年姜某向其索要欠款,他又贷款还给姜某4万元。对于以上陈述,刘某未向法庭提供相应的证据。2007年8月2日,法院判决黄某返还给姜某购房款157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黄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2008年12月29日,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黄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黄某不服二审判决,于2009年2月4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年8月2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2010年3月19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判决维持二审法院的判决。

法律评析

    我作为姜某的再审诉讼代理人,参加了本案在省高院的审理。双方对姜某受托买房、姜某某向烟台某资料所交纳购房款没有异议,其争议的焦点,在于购房的价款和黄某是否支付给姜某部分购房款。对于购房的价款,黄某提交了房款收据原件,其证明效力明显优于姜某提供的收款收据复印件,因此,应认定购房款为157000元;而刘某所讲的已经付给姜某87000元、余款7万元给姜某出具了借条,没有直接的证据予以证明,不能认定黄某向姜某支付了购房款。因此,省高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从1995年底姜某受托为黄某买房,到2010年3月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15年来两人之间的买房纷争,历经10次诉讼,终于是尘埃落定。漫长的诉讼给双方当事人带来了多少辛苦,造成了多大的损失,或许只有他们自己才知道。但本案也给我们每个人留下了深深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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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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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勤伟
  • 执业律所:
    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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