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离婚协议后可否反悔
案情:
女方与男方协议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关于当天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约定签订协议第二年男方支付女方五万元。但男方未按协议协议约定向女方支付协议款,女方于是起诉。
庭审经过:
男方反悔认为不需要向女方支付五万元,支付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撤销协议,且女方未支付抚养费,同时女方存在隐匿财产的行为,要求再次分割财产。
作为女方代理人,代理人认为:
1.协议第二条第3.4.5款约定的钱款为离婚补偿款(财产与感情上的补偿)。
原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抚育子女、照顾家庭及工作方面作出了较大贡献,原被告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女方将大部分财产给了被告,且因为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才导致双方离婚的结局,所以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其余财产都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补偿原告相应钱款。
2. 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很清楚,是对双方婚内共同财产的分割,最后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由被告支付原告合计X万,分三次支付,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其余财产都归被告所有,且已部分履行。
3.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的,依法驳回.但本案男方已超过一年的时间,不受法律保护。
4.一方有隐慝财产行为的,另一方应自发现之日起二年内起诉要求再次分割共同财产。
5.离婚协议为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原被告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当日即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该协议即于当日生效,被告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离婚补偿款,错在被告,被告应立即向原告支付五万元。
庭审结果:
法院最后支持了女方的诉请,由男方根据协议约定支付钱款。
(吴晓香律师:13962647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