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双权律师主页
靳双权律师靳双权律师
134-2603-7149
留言咨询
靳双权律师亲办案例
预告登记是一直有效的吗?
来源:靳双权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17
浏览量:389
(为保护当时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和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樊力、刘烨诉称:原告樊力、刘烨二人系夫妻关系,被告罗强与原告樊力二人系母女关系。原告樊力、刘烨为了结婚购置一套婚房,位于xx小区22室,当时购买该房屋时,原被告协商一致,借用被告罗强的名义办理房屋贷款手续,所以被告罗强一并代二原告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协议。涉案房屋的房款共计200万元,其中首付款50万元由原告刘烨之父支付,剩余房款100万元由被告先行垫付,其他按揭贷款由二原告偿还。现在二原告已经将被告曾经垫付的100万元房款权属归还。目前涉案房屋的房屋贷款均已经归还完毕。涉案房屋自交付房屋之日起,便由二原告居住使用。现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确认涉案房屋为二原告共同共有;2、判令被告配合二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2、被告辩称


被告罗强辩称:二原告所述并非属实,不同意二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涉案房屋系二原告婚前,由被告及被告丈夫为原告樊力结婚准备的婚房,房款都是由被告夫妻二人支付。二原告是偿还房屋的贷款,但是该部分只占全部房款的小部分比例,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罗强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以被告名义购买涉案房屋,根据合同约定,总价款共计200万元。二原告为了证明原告方为涉案房屋的实际出资人,且一直系二原告负责偿还按揭贷款,分别向法院提交了银行汇款单及交易明细。根据两份证据文件内容可以确定,在购买涉案房屋期间,原告刘烨之父曾分别向开发商、被告罗强转账50万元,原告刘烨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100万元,票据中用途记载为还款。另外,二原告向法院提交了二人在涉案房屋的居住证明及收据,根据居住证明、收据,可以确定二原告在涉案房屋交付时即入住。


三、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


驳回二原告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房产律师靳双权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陈述及法院查明事实,可以确定被告与开发商签订的购房协议,且涉案房屋的按揭贷款也是由被告办理。原告樊力、刘烨自涉案房屋交付后便入住至今。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房屋的房款系谁实际出资,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根据二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证据,银行汇款单及交易明细只能说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转款记录,但是都不足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并且二原告主张自己一方为实际的房屋所有权人,与被告罗强之间存在借名买房的事实,故二原告应当提起合同之诉,而非确权之诉。故二原告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以上内容由靳双权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靳双权律师咨询。
靳双权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3386好评数939
  • 办案经验丰富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134-2603-7149
在线咨询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靳双权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2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咨询电话:
    134-2603-7149
  • 地  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