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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可以以出租人侵犯其优先购买权要求赔偿损失
来源:徐春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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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租赁了房屋后,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将该房屋出售,侵犯了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但承租人不能据此主张承租人与买受人的买卖合同无效。


我国法律为了保护房屋承租人对房屋的持续稳定占有,赋予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出售时同的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法律规定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的,应承担赔偿责任。那么,承租人可否以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侵犯其优先购买权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侵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并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事由,侵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的房屋买卖合同依然有效。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一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

2015年3月31日A公司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止,合同约定了李某出售房屋,须在1个月前书面通知A公司),A公司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2015年8月8日,李某在未提前通知A公司的情况下与宋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某将其所有的涉案房屋以315万元的价格卖予宋某。2016年,A公司得知涉案房屋出售一事,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李某与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庭审中李某表示同意A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即便李某与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侵犯了A公司的优先购买权,也不能以此为由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最终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


分析:

我国法律规定承租人对租赁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出租人以此为由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中,李某出卖涉案房屋发生在A公司公司承租期间,且未提前通知A公司公司,侵犯其作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A公司公司并不能以此为由主张李某与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此,法院最终没有支持A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A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可以证明A公司与李某就租赁李某名下的房屋签订有《房屋租赁合同》,同时,A公司与案外人另行订立有合同,约定联合使用租赁房屋,并由案外人支付房租,且案外人亦向李某的账户支付了与约定租金相当的款项。虽宋某提出上述合同及付款时间等有种种不合情理之处,但尚无充分证据证明上述《房屋租赁合同》及《合作办公协议》以及支付房租的情形系虚假行为,故宋某的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现李某与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A公司认为侵害了其作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应向出租人李某请求承担赔偿责任。现其请求确认出租人李某与第三人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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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徐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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