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审判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4)碑刑初字第00438号
2014年2月25日20时许,余某甲伙同朱某乙窜至西安市新城区*路*酒店,在得知郑某男朋友被关押在新城区看守所后,便谎称可以将郑某的男朋友“捞出来”。经过一番谎言并取得郑某信任后,于当晚及次日本别在东门外大*酒店旁自助银行和灞桥区*路邮政银行骗取郑某人民币1万元。郑某发现被骗后便报案,并将余某甲扭送至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经过侦查后确定余某甲之犯罪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诈骗罪。另,朱某乙在逃,先将余某乙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并最终作出有罪判决。
案发后,余某甲的母亲唐某慕名而来,聘请县律师为余某甲提供刑事辩护。
【犯罪行为分析】
一、余某甲在主观上存在明显骗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骗他人的行为,诈骗结果上取得了1万元的非法财物,其行为显然已构成诈骗罪。
二、余某甲非本案唯一犯罪嫌疑人,但另一犯罪嫌疑人朱某乙未归案,故在认定余某甲到底是主犯还是从犯上需要律师深入分析并争取对余某甲有利辩护。
三、余某甲主观上出于郑某急迫且编造从看守所捞人的谎言,其行为具有较普遍的危害性,对余某甲在量刑时不利。
四、同案犯朱某乙的在逃对余某甲的定罪量刑而言属不确定因素,需重视。
【辩护思路解析】
在接受余某甲母亲唐某之合法委托后,先立即向办案机关提交了律师手续,随后展开了会见,在移送审查起诉后进行了详细阅卷,制定了周密的辩护思路。
首先,对余某甲犯罪的形成进行剖析,认定余某甲因年龄较小,且文化程度不高,加之在朱某乙主导下与郑某不经意间的沟通中才陷入犯罪的泥潭,而其本身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很小,吸取教训后再次犯罪的可能性极小。
其次,依托余某甲及郑某的供述,抓住朱某乙畏罪潜逃的契机,强烈辩护余某甲仅为共同犯罪的从犯,朱某乙未主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再次,余某甲系初犯、偶犯,以前各方面表现良好,归案后认罪态度极好,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各项工作,请求从轻判罚。
最后,经律师诚恳建议,由余某甲及其家人积极退还郑某被骗赃款,将对被害人造成的危害降至最低,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极力恢复,力求从轻判罚。
【辩护结果可喜】
经过制定周密的辩护计划,并对辩护意见向公检法,尤其是最终的审判人员进行充分表达,最终获得审判人员认可,并在判决书中明确采纳辩护人意见。
基于以上辩护,最终碑林法院判决余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判决执行以前因已羁押四个半月,故折抵后余某甲在判决后45日便重获自由。
【律师办案心得】
刑事案件无大小,其本身关乎着每个人最宝贵的自由,故刑事辩护律师必须全身心投入。律师在保证自身的辩护行为自始至终合法的情形下,必须竭尽全力寻找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辩护突破口。结合本案,之所以能判决余某甲拘役,是基于对余某甲犯罪地位的重新认识,且挖掘了余某甲犯罪形成的社会原因,其存在明显的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余某甲因其自身法律知识和文化水平的有限,加之一时听信他人和受非法财物的引诱,遂产生了犯罪之意,虽不能以此来推脱余某甲的犯罪行为,但也应结合实际情况及余某甲的社会危害性本身来确定余某甲最终的量刑。
特注:本案例系县律师亲办案例,如您阅读完有任何疑问均可在下方评论咨询,也可直接致电县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