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在某银行开户,一日晚到某柜员机上(ATM)取钱,结果密码和卡的信息被犯罪分子安装的摄像头和读卡器窃取。之后犯罪分子复制卡盗走杨某的存款19万余元。杨某多次找银行要求其承担责任,银行称找犯罪分子要,拒不偿付。
我接受委托后,存款被犯罪分子窃取的犯罪行为在侦破后公诉机关已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本案涉及两个法律关系:一个是犯罪分子的侵权行为;一个是与银行的储蓄合同关系。两者只能选择一个法律关系起诉。起诉犯罪分子一分钱都拿不到,只有起诉银行有保障。当事人杨某当然要选择起诉银行。在这一期间由于刑事案件侦破并被提起公诉,民事案件中止审理,后来法院刑事审判庭判犯罪分子黄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判处8年有期徒刑。刑事案件有了定论后,民事案件接着恢复审理。
判决结果:认为杨某与银行存在储蓄合同关系,由于银行对柜员机监管不力,被犯罪分子安装摄像头和读卡器,导致杨某的密码及信息被窃取,后复制卡盗取杨某的存款,银行存在过错,判决银行按合同关系承担支付19万余元存款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银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