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刘某注册某网络游戏,是该游戏的用户。刘某曾丢失存有账户名称和密码的记事本。因网络游戏运营公司游戏设定向账户充值是需要提供账户和密码,而其充值较大,仅靠自己一两天不能完成,因此靠销售点销售人员代为操作,从而可能造成账户及密码的泄露。2007年12月刘某发现丢失大量游戏装备和道具,向游戏公司客服部门联系,并且向派出所报案。游戏公司查询发现刘某账户存在装备和道具转移行为,数额虽然较小,但是一种交易行为。刘某向法院起诉,认为游戏公司没有对游戏虚拟财产提供安全保护措施,要求恢复游戏装备和道具。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游戏公司尽到了谨慎和安全保障义务,刘某丢失了存有账户名称和密码的记事本,还委托其他人员代为充值,有泄露账户及密码信息可能,判决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双方未上诉。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在网络游戏的虚拟环境中产生的虚拟财产,虽然以数据形式存在特定空间,但由于具有一定价值,满足人们的需求,具有合法性,能够为人所掌握,属于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进行交易的特殊财产,故而具有财产利益的属性,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规定,既然虚拟财产属于民事权益的一种,法律对该利益就应当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