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忠华律师亲办案例
黄某甲寻衅滋事案
来源:韦忠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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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平刑初字第126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特用'),男,1976121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7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1524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1230日被刑事拘留,20141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果县看守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4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45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韦忠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31214日至19日间,被告人黄某甲以两、三年前其曾为杨某丙在平果县城开房垫付了180元钱为借口,发短信打电话威胁杨某丙及其家人给钱给他,最终从杨某丙父亲杨某丁处强行索要得人民币1000元。

二、20131222日晚,被告人黄某甲在黄某丁家中喝酒时提出借钱,黄某丁不答应借钱,被告人黄某甲即强行拿走黄某丁的手机。20131223日黄某丁找到被告人黄某甲索要其手机。被告人黄某甲不但踢了黄宏某脚,还用菜刀架在其脖子上威胁其说要给1000元才能归还手机,不给钱就把黄某丁的摩托车拿走。黄某丁迫不得已给了被告人黄某甲500元后方得拿回手机。

三、20131228日晚,被告人黄某甲以韦某戊在旁吵闹导致他赌博输钱为由,持砍刀到韦某戊家威胁韦某戊的家人要1000元钱,不然就砍掉韦某戊的一只手。次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又持刀去找韦某戊,途中碰见韦某戊的父亲韦某己,被告人黄某甲叫韦某己把手机拿给他后强行拿走,随后又持刀到韦某己家中欲找韦某戊,发现韦某己家的一楼停放有一辆南雅牌摩托车,被告人黄某甲即把该摩托车强行推走。韦某己骑车追赶,后在同老乡那午村将被告人黄某甲拦下,被告人黄某甲又持刀威胁韦某己等人:\'不给钱摩托车谁也不能拿走。\'后被告人黄某甲将韦某己的手机丢还给韦某己。但又向围观的蒙某提出借钱,蒙某说没有钱,被告人黄某甲即持刀强行对蒙某进行搜身,并强行拿走蒙某身上仅有的一部手机。不久,接到报警的公安人员赶到,将被告人黄某甲当场抓获,并依法扣押其持有的砍刀一把、手机一部、摩托车一辆。经平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韦某己被强行拿走的南雅牌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4760元。破案后,扣押的手机一部、摩托车一辆已发还被害人。

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并举示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某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

一、20131214日至19日间,被告人黄某甲以二、三年前其曾为杨某丙在平果县城开房垫付了180元为由,通过发短信或打电话方式威胁被害人杨某丙及其家人某,被害人杨某丙的父亲杨某丁被迫付其1000元。

二、20131222日晚,被告人黄某甲在被害人黄某丁家中就餐时向被害人黄某丁提出借款未果后即强行拿走被害人黄某丁的手机。20131223日,被害人黄某丁请求被告人黄某甲返还其手机,被告人黄某甲不但不答应,反而踢了被害人黄宏某脚,还用菜刀架在其颈上,并威胁给1000元方可退还其手机,否则将被害人黄某丁的摩托车拿走,被害人黄某丁被迫交给被告人黄某甲500元方取回其手机。

三、20131228日晚,被告人黄某甲以被害人韦某戊在旁吵闹导致其赌博输钱为由,持砍刀到被害人韦某戊家威胁被害人韦某戊的家人要1000元钱。次日8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又持刀去找被害人韦某戊,途中遇见被害人韦某戊的父亲韦某己,被告人黄某甲将被害人韦某己的手机强行拿走。被告人黄某甲到被害人韦某己家中时,发现一楼停放一辆南雅牌二轮摩托车,被告人黄某甲即将该辆价值4760元的摩托车强行推走。途中被被害人韦某己等人拦下,被告人黄某甲又持刀威胁被害人韦某己,说不给钱就不能取回摩托车。后被告人黄某甲又向围观的被害人蒙某提出借款,并持刀强行对被害人蒙某进行搜身,强行拿走一部手机。不久,接到报警的公安人员赶到,将被告人黄某甲当场抓获。破案后,涉案的手机和摩托车均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被害人杨某丁、黄某丁、韦某己、蒙某的报案陈述,证人韦某戊、韦某乙、黄某乙、卢某、陆某、杨某丙、黄某丙、杨某乙、韦某丙、韦某丁的证言,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辩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平果县公安局同老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本院(2010)平刑初字第60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依法应当责令退赔。为严肃国法,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黄某甲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1230日起至201610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黄某甲退赔被害人杨建国1000元;退赔被害人黄某丁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班义强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黄兰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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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韦忠华
  • 执业律所:
    广西中名(平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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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51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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