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购买了张某用于拉料的自卸车,双方签定了车辆购买协议,约定车辆交付后付款,但王某不守信,车辆交付后半年多以种种理由拒绝付款,张某要求向法院起诉王某。我接案后了解到:王某是一单位职工,他有据可查的财产就是每月的工资和他现住的房产,就是官司打赢了,将来到执行程序也很难执行,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在执行时要给被执行人保留最基本的生活条件,也即其50平方米的房产不能买,每月1000多元的工资要留给其一半以上,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每月三、四百元的工资,近20万元的车款要到何年何月才能执行回来。所以我在起诉前先查证王某的财产情况:其用购买的车同其几个朋友的车一起给某单位拉料,并且是以王某的名字开设的户头,通过到某单位查证,以其名字在这一单位挂帐20多万元,也即其对某单位有到期债权20多万元,根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张某可行使代位权:即张某可以代替王某直接向某单位要账,我即决定把某单位列为被告,要求其把欠王某的料款直接支付给张某,因为某单位有支付能力,不至于赢了官司拿不到钱,最后张某顺利的拿到了钱,并且感慨说:律师的作用真是非常大,没想到与某单位没有关系,反而把其作为被告并且从其那儿拿到了钱。 办案律师:张永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