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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来源:韦忠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8-04-03
浏览量:1199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桂1023民初1461

原告韦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黄丽萍,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忠华,广西中名律师事务所平果分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某,农民,现羁押于广西百色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

原告韦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6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蓝江宁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29日在百色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韦某、被告杨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韦某诉称,原、被告在年少无知,相互了解不深的情况下,于××××××××日在平果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吵架,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双方于××××××××日生育长女,取名杨某甲;××××××××日生育次女,取名杨某乙。被告自2014年年初交上一些有不良习惯的朋友后沾染上毒品,整日到处游荡,对原告及两个女儿不闻不问。20151111日,被告因吸食毒品被平果县公安局强制拘留5日。但之后被告不思悔改,仍继续吸食毒品。2016312日,被告又因吸毒,被平果县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现正在广西百色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接受戒毒治疗。由于被告屡教不改,对配偶和女儿的不负责任态度,导致原本不睦的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现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为此,原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女杨某甲由被告抚养,次女杨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杨某辩称,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离婚会导致两个孩子失去母亲,被告接受强制戒毒是为了两个孩子,为了重新再来。如果法院判决离婚,杨某甲与杨某乙由被告抚养。

原告韦某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证据一、结婚证原件一份,证实原、被告登记结婚的时间;

证据二、户口簿复印件,证明杨某甲与杨某乙的基本情况;

证据三、广西平果县公安局平公行罚决字(2015)第042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被告于20151111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五日;

证据四、广西平果县公安局平公强戒决字(发布2016)第0012

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被告因再次吸毒被平果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被告杨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

依据原告的举证及被告的质证意见,本院对有关证据分析和确认如下:

关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该证据客观、真实,被告对其无异议,故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和原告的举证及本院的核证情况,本院查明以下法律事实:

原告与被告经自由恋爱后同居生活,于××××××××日在平果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双方于××××××××日生育长女,取名杨某甲;××××××××日生育次女,取名杨某乙。杨某甲和杨某乙现跟随被告父母生活。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偶尔为生活琐事吵架,闹矛盾。被告自20153月开始吸食毒品,对原告及女儿未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20151111日,被告因吸食毒品被平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6312日,被告因再次吸毒被平果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现被告在百色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接受强制戒毒。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好,婚后亦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但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未能严格约束自己,沾染上吸食毒品的不良恶习,对原告及女儿未能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且被告屡教不改,已先后被平果县公安局拘留和强制戒毒,导致夫妻感情进一步恶化。现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且离婚态度坚决,由此足以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主张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该种权利和义务对原、被告双方是均等的。原、被告生育有两个女儿,本院综合原、被告的经济能力及客观实际,判决由被告抚养杨某甲,原告抚养杨某乙。被告主张杨某甲和杨某乙由其独自抚养,于理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韦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杨某甲跟随被告杨某生活,由被告杨某独自抚养;婚生女儿杨某乙跟随原告韦某生活,由原告韦某独自抚养。

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150元。收款单位:待结算财政款项——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60×××97,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百色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蓝江宁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黄 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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