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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
来源:陈新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29
浏览量:311


案情摘要:

孙某承包鱼塘,某造纸厂生产工业废水排入老河,老河与新河相通,之间有涵洞与鱼塘相通。涵洞平时不开,当闸门两边水位不等时,会听到涵洞的细微水流声。孙某鱼塘的鱼逐渐死亡,但是未及时送检,也没有保存死鱼。同年6月,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造纸厂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

一审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孙某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在环境侵权诉讼中,应适用严格责任原则。污染者的加害行为应当排除“违反性”的适用,但在环境保护单行法有特别规定时,从其规定。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被告承担具有法定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具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但不因此免除原告就被告加害行为与其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依照司法解释规定本意,应当降低原告举证证明标准,原告只要能够证明因果关系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即完成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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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陈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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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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