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系深圳某公司的股东。2015年9月开始,该公司在没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公司宣称有多个经济实体项目投资,与社会人士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4个月至2年不等,月息3—5%不等。并通过在全国各地设立分公司、办事处,向全国各地进行借款融资,根据客户投资金额给予分公司负责人30%的提成。王某在公司没有担任固定职务,负责部分客户到公司考察的接送工作。2016年7月,公司因为无法兑付投资人利息,被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被抓获,该案涉案金额为13.1亿元人民币。
家属求助:
在被告人王某被抓后,得知陈清旭律师特别擅长办理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家属慕名向陈清旭律师求助,陈清旭律师对案情深刻分析后,认为从轻出发的把握性较大,遂接受家属委托,正是开始介入王某的辩护工作。经过对将近45本厚厚案卷的仔细审查,提炼本案主要辩护观点。
陈清旭律师辩护方案:
被告人王某在共同犯罪中仅仅起到非常次要的、辅助的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主要理由有以下几点:
1、被告人王某不是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提议人、策划者、组织者。
2、被告人王某在某公司没有任何决策权力、审批权限,某公司的资金入账、利息标准、资金用途等大小事情均由他人实际控制。
3、被告人王某没有担任任何实质性职务,没有到某公司正常上班,平均每个月去一、二次公司。
4、被告人王某没有参与发展投资客户的工作。
5、被告人王某没有分赃或分红,至今尚欠下各种债务。
6、被告人王某仅是名义股东、名义董事,没有行使任何实质性的股东权利、董事权利。
陈清旭律师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不是犯意的提出者,也不是整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策划者、组织者,在某公司没有任何的人事权、业务权及财务权,加上其根本不了解某公司的业务情况和财务状况,本身也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的受害者,被告人王某应认定为从犯。
辩护效果:
公诉机关对王某量刑在8—10年,经过陈清旭律师的有效辩护,最终的法院判决结果是:判处被告人王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家属和被告人对该结果极其满意,再三感谢陈清旭律师的专业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