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熊某贩毒案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
我受本案被告人熊某亲属的委托及云南国平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熊某的辩护人参加公民的庭审。本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材料。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因本案属公安特情人员诱人犯罪,且具有以下情节,应当对熊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本案属典型的特情诱人犯罪。
被告人供述的介绍人“地春”是在公安机关控制、指挥下的特情人员,即俗称的“线人”。出卖毒品的老板是公安人员。熊某以前从来没有贩过毒,也从来没有想过要贩毒。特情人员隐瞒其真实身份,利用熊某是其堂兄对其信任的有利条件,提供毒品线索、来源,引诱熊某贩毒。在熊某说没有钱的情况下,叫熊某可以只筹一部分钱,差欠的部分可以打欠条。在熊某提出害怕销不出去的情况下,许诺熊某买下后由他想办法处理。一步步引诱熊某,打消熊某的种种顾虑,引诱和强化了熊某的贩毒故意。害怕熊某反悔不买毒品,特情人员还要求其交5000元定金,让其进一步上套。在特情及公安人员的努力操作、控制下,由公安机关提供毒品,公安人员充当老板,假卖成交,人赃俱获。整个犯罪过程由公安策划、导演、主演。
在毒品泛滥的今天,使用特情人员破案,有利于提高破案率,有效打击犯罪,具有一定的正当性。但特情破案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即不能引诱、强化他人的犯意。本案中这种诱惑侦查行为超越了法律的底线,有违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的宗旨和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对被告人熊某量刑时,应充分考虑特情人员引诱、强化熊某犯意,积极促成犯罪的情节,对熊某从轻、减轻处罚。
二、本案属犯罪未遂。本案整个犯罪过程在公安人员的掌控之中,出售毒品的一方是假意贩卖,被告人根本不可能取得毒品的实际所有权或控制权。因而,熊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三、本案由于是在公安的控制中,毒品不可能流入社会,没有也不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
四、熊某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五、熊某自被公安机关抓获至今,坦白交待自己的罪行,真诚认罪、悔罪。
综上几点,建议法庭对被告人熊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
以上意见,敬请法庭采纳!谢谢!
熊某辩护人:许思龙律师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