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刑事案件在有罪认定的情况下,能争取到缓刑,已经是非常理想结果了。但缓刑毕竟只是暂缓执行刑罚,只有独立适用附加刑,才能让当事人绝对地免于牢狱之灾。例如,本案的判决——单处罚金3000元。
笔者将通过本文,分享取得单处罚金的判决结果之辩护经历。
【案情简介】
江某为激活他人工资卡,遂联系制假贩子并提供相关信息及本人照片,购得伪造的身份证一张。2016年8月4日,江某在兴业银行冒充他人办理业务时败露,被公安机关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拘留,后被检察机关以伪造身份证件罪批准逮捕。
2016年12月13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江某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单处罚金3000元。
【接受委托】
江某被逮捕后,其家属委托大要案部杜玉明律师团队的伍冠岳、张俊强律师为江某开展辩护工作。
【侦查阶段】2016.8.15-2016.11.2
接受委托后,笔者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并分析案情,发现本案有以下几点关键线索:1、江某与被伪造身份证的事主间,是表兄弟关系;2、江某激活银行卡的原因,是为了帮助其身在外地的表哥取出工资;3、江某为取得伪造身份证,向制假贩子提供了其表哥的个人信息及江某本人照片,是否属于伪造行为。
由于笔者接受本案委托时,当事人已经被批准逮捕。根据刑事案件的办案经验,犯罪嫌疑人被实施逮捕后,几乎不再可能从公安机关手中取保出来;而如果无法取保出来的,也不大可能争取得到缓刑。因此,笔者转移策略,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要求变更强制措施。
另外,经过与预审大队的多次沟通,笔者发现公安机关拒绝调查与本案有关的罪轻证据,如江某是否受其表哥委托而前往办理银行业务、其表哥是否有客观障碍导致无法亲自办理等关键证据;更重要的是,预审大队仍坚持以伪造身份证件罪向检察机关提交起诉意见书。
百般无奈之下,笔者只能催促公安机关尽快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公诉科,争取缩短当事人被羁押的时间。果然,预审大队在笔者催促之下,在短短一周内将本案移送至检察机关。
【审查起诉阶段】2016.11.3-2016.11.25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需要完成的工作包括阅卷、约见检察官、提交律师意见等。很多刑辩律师认为,约见检察官听取律师意见只是流于形式的程序性环节,因而不被律师重视。
但是,笔者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为本案做足了充分准备。笔者约见经办检察官,与其详细交流了“伪造身份证件罪与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的构成要件”、“提供特定信息未超出购买范畴,不属于伪造行为”、“对向犯处罚原则”、“刑法谦抑性原则”、“如实供述从轻处罚情节”等法律问题。
可喜的是,通过交流,笔者成功与检察官达成共识,检察院初步同意以“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起诉,并认定江某如实供述从轻处罚。
工作至此,案件已经取得质的胜利。因为,“伪造身份证件罪”是3年有期徒刑的罪名,而“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是最高刑仅为6个月拘役的罪名,甚至可能只单处罚金!
当然,笔者并未满足于此,在与检察官达成初步共识的基础上,继续催促检察机关尽快将本案移送法院审判。因为,对当事人而言,每拖一天,都是折磨多一天。
【审判阶段】2016.11.25-2016.12.5
2016年11月25日,案件到达法院排期审理。在笔者努力下,书记员为本案排期在2016年12月5日开庭(一般案件开庭排期在1个月左右)。
在庭审过程中,笔者当庭发表的“如实供述从轻处罚”、“案件事出有因,江某无主观恶性”、“行政拘留折抵刑期”等辩护意见,被法官采纳。
2016年12月13日,开庭后仅7天时间,法院即作出判决,认定江某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从轻处罚,单处罚金3000元。
本案虽然案情并不复杂,但一个行为前后涉嫌三个不同的罪名,律师只要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出现一丝偏差,都会导致整个辩护工作土崩瓦解,辩护工作艰巨性可见一斑。
最终,本案在极短的时间内取得单处罚金的判决,无实刑,成功结束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