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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刚出生女儿卖掉 一女子获刑三年缓刑五年
来源:马俊哲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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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刚出生女儿卖掉 一女子获刑三年缓刑五年
中国法院网讯  将亲生的孩子“送”人犯法吗?儿媳多年不能生育,老公公抱养个女孩也是犯罪吗?旁听席上,有不少旁听的群众对此疑惑不解。3月23日,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拐卖儿童案,以拐卖儿童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2、3月份,封丘县一老汉王社在县城某婚姻介绍所认识了被告人孙某。由于王某的儿子、儿媳多年未生育子女,在得知25岁的女孩孙梦准备将怀孕的胎儿打掉时,便提出让孙梦将孩子生下,由其儿子、儿媳抚养。2016年6、7月份,王某、孙某等人商定孩子生下来后,由王某给孙某5万元。2016年7月25日,孙某产下一名女婴,该女婴随即被王某家人抱走。次日,王某家人向孙某的银行卡账户转账4.5万元,加上之给的各项费用,共计给了孙某5万元。

案发后,孙某于2016年10月29日将5万元退还给了王某家人,并将女婴抱回家由自己抚养。2016年10月31日,孙某主动到封丘县公安局投案,2017年3月27日,王某被封丘县公安局传唤到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涉嫌犯罪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拐卖儿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被告人王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孙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孙某退还赃款并将孩子抱回,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主动退还钱款并将孩子抱回的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涉嫌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二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并到其驻所地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1)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2)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3)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4)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

本案中,两被告人事前商定“送养”价格,事后被告人孙某将亲生女婴交他人抚养,并收取他人钱财五万元。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第三条“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的规定。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性,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儿童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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