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9日,某典当公司和被告王某签订《股权典当借款合同》(合同编号:XX股典字2014第023号),约定王某向原告某典当公司借款2000,000元(以下简称主债务),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30日至2015年1月27日;月综合费率为0.8%,月利率为0.4%,合计为1.2%;被告王某如未如约期限偿还借款,需支付当金本金30%的违约金;王某以其持有的xx置业有限公司60%股权及其派生收益作为当物质押给原告;另王世某、金某和安徽xx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上述主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4年10月30日,原告向王某放款并签发了当票。
2014年10月29日,王某与原告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并于2014年10月30日办理了股权出质登记手续;王世某、金某向原告出示《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承诺函》;安徽xx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以上承诺函和保证合同均载明被告王世某、金某和安徽xx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王某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担保。
之后,王某未依约还款。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
1、判令被告王某清偿原告当金2000,000元及违约金600,000元,并自2014年10月30日起按当金的月1.2%标准支付综合费用和利率至当金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15年9月22日为264,000元);
2、判令原告对被告王世某提供的质押物安徽华楚置业有限公司60%的股权及其派生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被告王某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已发生的法律服务费77,600元。
4、判令被告王世某、金某和xx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王世豪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判令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之后,本案经调解结案。被告依约履行了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