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锦锡律师亲办案例
黄某涉挪用公款罪一案
来源:冯锦锡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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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案情2016年5月起,时任福建省某县某公司经理的被告人黄某通过乐某开设的某电子有限公司进行股指期货交易操作,至7月底,黄某自有资金亏损。同年8月初,该公司会计魏某因请产假将其保管的公司农业银行账户网银付款制单U盾及密码交由黄某保管。为能继续炒股指期货,黄某遂想挪用公司资金。2016年8月15日,黄某召开班子会议,假称有一泉州客商欲与公司进行粮食购销业务,为资金安全要以某县某粮油经营部的名义进行交易。

2016年8月25日至2017年2月22日期间,被告人黄某利用保管会计付款制单U盾和主管财务审批职务便利,以预付粮食款的名义,分35次将**县粮食购销公司公款共计人民币1020000元转入陈某1、乐某个人账户,用于本人进行股指期货交易。为掩盖犯罪事实,2016年12月25日,黄某通过某县某粮油经营部将炒股指期货获利的人民币100000元以购粮款名义转账至某县粮食购销公司账户,尚有公款人民币920000元未归还。

2017年4月12日,被告人黄某主动到中共某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投案。到案后,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并认定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量刑建议:三年有期徒刑。

【律师辩护】1、被告人黄某具有自首,建议对其减轻处罚。2、被告人黄某在案发前已经部分退赃,应当从轻处罚。3、被告人黄某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酌定从轻处罚。鉴于其未能全部退赃,但有自首、部分退赃、认罪态度好等法定情形,建议对其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法院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利用担任福建省某县某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多次挪用公款计人民币1020000元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已构成挪用公款罪。本案中,被告人黄某具有自首情节,在案发前已归还部分挪用款项,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予以采纳。据此,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黄某未退赃款人民币9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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