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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载明房产归一方所有,另一方不配合办理更名过户,怎么办?-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作者:刘哲  更新时间 : 2018-03-23  浏览量:2773

原告韩某某,女,19XX年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

委托代理人刘哲,辽宁名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锦州市古塔区。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伟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原告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哲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某某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于2014年5月21日在锦州市古塔区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对财产约定:古塔区XX里XX-XX号楼房归女方所有,此房存在抵押贷款,由女方负责还清贷款。

现女方还清剩余贷款,该房屋登记在被告刘某某名下,现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该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更名过户手续。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XX里XX-XX号房屋归原告所有,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刘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2014年5月21日经锦州市古塔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XX里XX-XX号房屋抵押贷款,女方还清贷款后归女方所有。

本院认为,诉争房屋虽登记在被告刘某某名下,但系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二人离婚时,双方自愿协议将诉争房屋处分给原告,对该房屋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

原告已按照离婚协议约定,还清房屋剩余贷款,故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锦州市古塔区XX里XX-XX号房屋归原告韩某某所有,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韩某某办理房屋更名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4988元,减半收取2494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律师办案心得】:1.离婚协议时要载明清楚房屋位置、所有权归属、还贷方等,建议找律师代写离婚协议

以上内容由刘哲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哲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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