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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土地转让是否有效
来源:陈畅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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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房产纠纷中常常涉及到关于如何认定土地转让是否有效,那么这种情形应当如何处理呢?本文将从以下案例中详细解读。

案情简介:如何认定土地转让是否有效

边某与付某于2003年12月30日填报了土地申请流转表,协议边某把4.6亩土地转给付某,边某负责出一切义务工,并经过发包方东辽县依云村村民委员会同意盖章。双方又于2004年1月19日经保证人巩昌成见证,分别签订了4.6亩责任田的转让合同、5亩小片地的转让合同及房屋买卖合同,土地转让费分别为2,300.00元和3,000.00元,房屋价款为1,000.00元,合计6,300.00元,边某之子边一出具了收条,并将该4.6亩土地从边某持有的土地经营权证上标注在付某名下。只有该4.6亩土地有粮食直补款,该4.6亩土地的粮食直补款一直由付某领取。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土地转让有效

边某、付某填报了土地流转申请,明确约定边某将4.6亩土地转给付某,边某仍然负责出村上规定的一切义务工,该申请征得发包方东辽县依云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加盖了公章,之后双方签订了转让合同,边某收取了流转费,并在土地经营权证上注明流转的土地面积,边某既未退出对该土地承包的义务,付某也未与发包方重新签订该土地承包合同。边某对涉案的4.6亩土地的权利义务并未终止,虽然双方签订的是转让合同,但实为转包。边某以国家对农村土地政策变化为由,认为双方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显失公平,要求增加承包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现流转尚有13年(从2016年起至2028年,含2016年和2028年)未履行,如继续履行协商约定的价款将导致双方利益严重失衡,按照公平原则,酌情将边某与付某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约定的土地承包费从2016年起至2028年每年每亩增加200元,合计11,960.00元(剩余年限13年×200元/亩×4.6亩)。判决:一、将原告边某与被告付某签订的涉案土地4.6亩承包费从2016年1月1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止,共13年,增加11960元,此款被告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边某。二、驳回原告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80.00元,由被告付某负担99元,原告边某负担2,481.00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土地转让还是土地转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是指承包方申请,发包方同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限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丧失。本案中,2003年12月30日,边某、付某向东辽县安石镇依云村民委员会申请土地流转,在土地流转申请表上村委会盖章同意。2004年1月,边某与付某签订土地转让合同书,因边某本人不认识字,其子边玉刚代签,庭审中边某承认签合同时其在现场并带付某到转让的土地处确认了转让土地的位置。以此可以判定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原则基础之上订立的。签订合同后,付某向边某交付了土地转让费用,边某将土地交与付某。由付某耕种并领取直补款至今,2004-2007年付某将领取的4.6亩直补款支付了村里集资修路款,边某转让的土地虽未为付某重新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手续,但在边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土地面积16.15亩处减掉了4.6亩变为11.55亩,并在承包土地登记表上注明“转让六组付某4.6亩”的字样。付某的户口本能证实其为农村户口,符合转让土地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边某为4.6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长年在外打工且尚有土地11.55亩符合转让土地转让方的主体资格。边某提出付某非农村户口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以上事实足以证明边某与付某签订的是土地转让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土地转让合同的形式要件,4.6亩土地转让行为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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